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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遭禁售给我们的反思

来源:经济参考报 更新日期:2012-02-16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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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

    但唯冠深圳方面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转让协议中。而且,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的拥有者,唯冠台北公司没有出售权力,所以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不属于苹果。

    为此,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苹果公司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于受理该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

    2011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由两原告承担。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胜诉。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公司已开始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最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苹果“iPad”商标侵权的判决,苹果公司一审败诉,唯冠胜诉。

    2012年2月7日唯冠科技代表律师马晓东表示,唯冠科技已向上海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发布苹果iPad禁售令。法院在接到申请48小时后就会做出决定,是否颁布禁令。

    2012年2月10日。深圳唯冠公司起诉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苹果公司败诉,法院颁布苹果iPad 2禁售令。国内多地区工商局接到相关律师函,调查侵权iPad。

    工商查扣iPad的法与理

    依《商标法》第53条,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但毕竟,侵犯商标权是侵犯私权,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工商部门开始对苹果公司“违法”使用iPad商标执法了。目前全国多地工商部门已介入调查,其中石家庄等地的iPad已被工商部门查扣。这让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iPad”商标权之争,进一步升级。

    老说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好,突然工商对苹果严格执法,还真是让人一下子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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