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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遭禁售给我们的反思

iPad遭禁售给我们的反思(2)
来源:经济参考报 更新日期:2012-02-16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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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有人要问苹果和深圳唯冠的官司,只是一审败诉,还在上诉,何以工商部门就执法了呢?

    商标权,本身是经政府授权的排他性权利,是法定之权,而不是自然权利。原则上说,谁先注册谁拥有,只有个别例外情况:一是“在先使用”,如果苹果事实上先推出iPad产品,之后唯冠才注册了这个商标,按《商标法》第31条,唯冠要尊重苹果的“在先权利”,不能以自己的商标权禁止苹果卖iPad。二是“恶意抢注”。事实上深圳唯冠注册此商标,是在10年之前,不存在抢注。所以,按商标的登记权属,排除了“在先权利”等情况,iPad的商标权属于深圳唯冠。这与官司是否终审没有必然关系。

    既然如此,现在深圳唯冠向工商机关举报苹果公司侵犯商标权,工商部门还真的“严格执法”,打击“侵权产品”。现在深圳唯冠的策略,是双管齐下,既向上海法院起诉苹果,申请禁售令,走司法渠道;另一方面走行政执法渠道,向各地工商部门举报苹果侵犯其商标权。

    依《商标法》第53条,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引起纠纷的,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一旦,工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现在,石家庄工商已经严格执法了,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工商也对苹果开出罚单,那么其他工商是否应有所作为呢?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各地工商是有责任依法查处“侵权产品”的。

    但是客观地说,工商部门真的依法“销毁侵权商品”iPad,实在属于暴殄天物。毕竟,侵犯商标权一般来说,还是侵犯私权,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深圳唯冠用“庭外技巧”,举报苹果,让工商去查处iPad,实在是让工商部门左右为难不查吧,不是严格执法;查吧,这毕竟不是真的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利,危害公共安全,而只是企业利益之争。所以,苹果最好还是跟深圳唯冠尽快达成协议,转让商标吧。

    iPad遭禁售给我们的反思

    苹果公司缺乏商标无形资产国际化的基本常识。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纠纷案例显示:苹果公司相关人员缺乏商标无形资产国际化的基本常识,具体表现在:

    首先,平板电脑还没有获得iPad在中国大陆的注册商标合法使用权,就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为这场纠纷埋下了伏笔。商品进入一个国家的市场前必须要在这个国家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即便自己没有获得在他国的商标注册,要从注册商标人那里许可或转让商标,也必须在商品进入前完成。否则将会遭遇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巨大风险。

    其次,在iPad商标的交易中,没有与商标权人进行谈判与交易。深圳唯冠公司是iPad商标的拥有人,商标转让要与商标权人或委托人进行谈判。而报道显示,苹果公司的委托方是与台湾唯冠公司进行谈判和交易的。

    第三,忽略了查验“商标注册证”文件。在iPad商标的交易过程中,苹果公司方面可能忽略或不知道商标交易中要进行查验“商标注册证”这个必要的程序。

    第四,iP ad商标的交易价格不正常。据有关资料介绍,2010年2月,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向苹果公司转让IPA D商标。此前2009年底,台湾唯冠公司以3.5万英镑向英国IP公司转让“IPA D”等商标。苹果公司仅以10英镑获得IPA D商标,这样畸低的价格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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