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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遭禁售给我们的反思

来源:经济参考报 更新日期:2012-02-16 作者:佚名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

    但唯冠深圳方面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转让协议中。而且,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的拥有者,唯冠台北公司没有出售权力,所以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不属于苹果。

    为此,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苹果公司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于受理该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

    2011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由两原告承担。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胜诉。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公司已开始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最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苹果“iPad”商标侵权的判决,苹果公司一审败诉,唯冠胜诉。

    2012年2月7日唯冠科技代表律师马晓东表示,唯冠科技已向上海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发布苹果iPad禁售令。法院在接到申请48小时后就会做出决定,是否颁布禁令。

    2012年2月10日。深圳唯冠公司起诉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苹果公司败诉,法院颁布苹果iPad 2禁售令。国内多地区工商局接到相关律师函,调查侵权iPad。

    工商查扣iPad的法与理

    依《商标法》第53条,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但毕竟,侵犯商标权是侵犯私权,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工商部门开始对苹果公司“违法”使用iPad商标执法了。目前全国多地工商部门已介入调查,其中石家庄等地的iPad已被工商部门查扣。这让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iPad”商标权之争,进一步升级。

    老说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好,突然工商对苹果严格执法,还真是让人一下子难以接受。

iPad遭禁售给我们的反思(2)

    首先,有人要问苹果和深圳唯冠的官司,只是一审败诉,还在上诉,何以工商部门就执法了呢?

    商标权,本身是经政府授权的排他性权利,是法定之权,而不是自然权利。原则上说,谁先注册谁拥有,只有个别例外情况:一是“在先使用”,如果苹果事实上先推出iPad产品,之后唯冠才注册了这个商标,按《商标法》第31条,唯冠要尊重苹果的“在先权利”,不能以自己的商标权禁止苹果卖iPad。二是“恶意抢注”。事实上深圳唯冠注册此商标,是在10年之前,不存在抢注。所以,按商标的登记权属,排除了“在先权利”等情况,iPad的商标权属于深圳唯冠。这与官司是否终审没有必然关系。

    既然如此,现在深圳唯冠向工商机关举报苹果公司侵犯商标权,工商部门还真的“严格执法”,打击“侵权产品”。现在深圳唯冠的策略,是双管齐下,既向上海法院起诉苹果,申请禁售令,走司法渠道;另一方面走行政执法渠道,向各地工商部门举报苹果侵犯其商标权。

    依《商标法》第53条,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引起纠纷的,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一旦,工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现在,石家庄工商已经严格执法了,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工商也对苹果开出罚单,那么其他工商是否应有所作为呢?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各地工商是有责任依法查处“侵权产品”的。

    但是客观地说,工商部门真的依法“销毁侵权商品”iPad,实在属于暴殄天物。毕竟,侵犯商标权一般来说,还是侵犯私权,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深圳唯冠用“庭外技巧”,举报苹果,让工商去查处iPad,实在是让工商部门左右为难不查吧,不是严格执法;查吧,这毕竟不是真的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利,危害公共安全,而只是企业利益之争。所以,苹果最好还是跟深圳唯冠尽快达成协议,转让商标吧。

    iPad遭禁售给我们的反思

    苹果公司缺乏商标无形资产国际化的基本常识。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纠纷案例显示:苹果公司相关人员缺乏商标无形资产国际化的基本常识,具体表现在:

    首先,平板电脑还没有获得iPad在中国大陆的注册商标合法使用权,就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为这场纠纷埋下了伏笔。商品进入一个国家的市场前必须要在这个国家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即便自己没有获得在他国的商标注册,要从注册商标人那里许可或转让商标,也必须在商品进入前完成。否则将会遭遇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巨大风险。

    其次,在iPad商标的交易中,没有与商标权人进行谈判与交易。深圳唯冠公司是iPad商标的拥有人,商标转让要与商标权人或委托人进行谈判。而报道显示,苹果公司的委托方是与台湾唯冠公司进行谈判和交易的。

    第三,忽略了查验“商标注册证”文件。在iPad商标的交易过程中,苹果公司方面可能忽略或不知道商标交易中要进行查验“商标注册证”这个必要的程序。

    第四,iP ad商标的交易价格不正常。据有关资料介绍,2010年2月,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向苹果公司转让IPA D商标。此前2009年底,台湾唯冠公司以3.5万英镑向英国IP公司转让“IPA D”等商标。苹果公司仅以10英镑获得IPA D商标,这样畸低的价格不正常。

iPad遭禁售给我们的反思(3)

    如果美国苹果公司具备相关的商标无形资产国际化的基本知识,也许不会出现iPad的商标危机。

    苹果的纠纷对现代企业的警示

    创立于1977年的苹果公司,由于商号、商标选择不当,转年就陷入与英国苹果公司的商标纠纷,长达30年。近年来又陷入iPad商标纠纷,面临着在中国大陆被禁售或天价索赔的风险,否则就要放弃iPad商标。

    苹果公司在商业标志类无形资产的创造、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现代企业有警示作用:

    第一,技术创新是重要的,但仅有技术创新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综合的无形资产建设的创新。

    某一类单一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不足以解决企业的全部问题,企业必须要进行多元的知识产权配置。

    第二,商号和商标不仅仅是一个商业标志,要提高到创造无形资产的高度来认识。

    在商标、商号的选择上最好远离无创意的通用名词,用无创意的名称做商标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法阻止他人在其他类别商品和服务注册与你名称相同的商标。因为你的商标名称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权”,你选用的名称也是利用了公共资源。商标权无形资产价值的基础之一,就是商标本身要有创意,首先具备较大的“艺术价值”,而后才会有商标权的权利价值、经济价值、信誉价值。商标名称如果是普通名词,很容易被他人申请撤销,引起法律纠纷。

    第三,进军国际市场必须要有国际化的无形资产,“兵马未动,无形资产先行”。

    无形资产不能随意全球“漫游”,要想获得境外的保护,就必须向境外申请权利(专利权、商标权)。不在境外获得无形资产权益,无异于放弃领土,这是比有形领土更具实力的可以无限扩张的“无形领土”。没有“无形领土”,虽然你有进军国际市场的雄心和战略,但在广阔的国际市场上却没有你的立足之地。可供选择的道路:花巨资买回相应的商标或专利,或是改换商标再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重新开拓市场。

    第四,设置无形资产专门管理机构。

    21世纪,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企业与企业的实力差异,更多地在于拥有无形资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对人力资源、对无形资产的创造能力,及无形资产的管理经营能力。

    人才是无形资产的源泉,无形资产不仅要创造更要注重管理和经营。拥有高端复合型人才是搞好无形资产管理经营的重要基础。企业要把无形资产管理放到重要的位置,设置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综合、全面、系统的管理,这是无形资产管理的组织保证。通过高端复合型无形资产管理人员,促进企业提高无形资产管理水平,提高无形资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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