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七、产生诉讼,向谁索赔应明确
⑴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⑵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属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⑶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⑷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⑸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⑹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