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应该注意的是:⑴不能贪小便宜;⑵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主动问清楚相关问题;⑶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取发票;⑷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店堂广告”要细看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要留心各商场推出的“店堂广告”。商家广告中多有“买二赠一”、“全场满1000返100”“买十赠一”等促销类文字,还有一些不起眼的提醒:“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仅限100台”等。商家广告总是把一些限制性条款写得比较小,位置不醒目,消费者看广告一定要仔细。如果最后产生纠纷,这些“店堂广告”就成了商家免责的依据。当然,如果经营者“店堂告示”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这种促销广告就是无效的。
四、购物凭证需保留
部分消费者选购家电产品付款后,很少有人用心保留凭证。如果出现问题,无法提供正式发票的话,要求厂方履行自己的诺言,想要免费更换家电产品零件是不可能的。在保修期内,家电维修人员以正规发票进行免费维修,没有发票的话,就证明不了自己的产品,那么维修人员会进行收费维修。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在他们处理的家电产品消费纠纷中,时常会遇到因消费凭据丢失而造成纠纷无法处理的情况。还有一些消费者则是在消费时,或是图便宜不要发票,或是开具了其他商品名称,一旦权益受损,因缺乏充足的证据,使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因此,消费者要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家电产品时要保留发票、“三包”凭证等,而且上面不仅要有购物时间、地点、经销商名称等重要信息,对于企业的额外承诺和消费者的特别要求,也应进行特别标注。
五、细数合格商品身份要件
⑴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⑵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⑶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⑷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⑸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