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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诉讼:苹果的“低级错误”?

iPad诉讼:苹果的“低级错误”?(3)
来源:钜亨网 更新日期:2012-03-02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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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

    原告代理人认为,IP公司向唯冠购买iPad商标的交易,属于集体交易,其拟购买的是唯冠集团在全球持有的所有iPad商标,袁辉在回复中承诺转让的也是全部的商标。

    原告代理人称,台湾唯冠签订的书面协议适用于深圳唯冠,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与债务按份承担,深圳唯冠作为代表谈判的时候,回复的是集体承诺。因此,深圳唯冠对其两商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杨荣山批示签呈报告不但是对台湾唯冠商标进行处理,而且包含了深圳唯冠申请的两个商标,隐名代理在合同事实上是非常清楚的”。

    此外,台湾唯冠与IP公司最终签署的转让合同中的签名人麦世宏,拥有多重身份,在台湾唯冠、深圳唯冠以及一家独立商标事务所中都有任职。台湾唯冠的法定代表人杨荣山,同时也是唯冠控股和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

    在庭审中,矫鸿彬还打了一个比喻,称杨荣山就是唯冠集团的大脑,深圳唯冠是唯冠集团的左手,台湾唯冠是唯冠集团的右手,“怎么可能把东西从左手交到右手,而大脑却不知道呢”?

    被告代理人、肖才元律师则认为,所谓集体交易、间接代理是原告方继表见代理、隐名代理后,又一误导行为。

    肖说,间接代理的问题是对方的狡辩。从2010年2月发生纠纷到一审结束后都没有这个提法,现在才提是因为上诉人意识到不构成表见代理;而且本案间接代理也是不成立的,间接代理是委托人不愿意披露自己的信息。商标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协议,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任何国家采用的都是实名制,不可能采用间接代理形式把深圳唯冠的商标给台湾唯冠转让给IP申请发展公司,法理上是行不通的。

    此外,肖才元表示,中国法律并没有所谓集体交易的规定,反而明确提出,企业集团不能订立经济合同,只有集团中的子公司等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称,在二审中,苹果方面提出的集体交易在中国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苹果方面根据是合同法的402条的隐名代理,依据还不是很充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玉瑞指出,虽然有人指出虽然协议只有台北唯冠的签字,但由于杨荣山的三重身份,应当视其代表了深圳唯冠的签约授权。不过根据世界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分公司与母公司是一个整体;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身为子公司的台北唯冠,不能给同是子公司的深圳唯冠设立合同义务。

    刘春泉也表示,“核心问题是在原来的购买协议上并未出现深圳唯冠的名义主体,所以苹果需要证实杨荣山是以深圳唯冠名义签订的,这中间缺少了这一环。”

    “从统计学角度来看,二审的改判率很低”,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

    于认为,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苹果将退出中国市场或改名,一旦苹果把它的产品和iPad商标切割开,唯冠手头的商标价值就不大了。唯冠最优方案就是把这个商标以苹果接受的最高价格卖出。张玉瑞则说,双方都有谈判的资本,和解的可能性占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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