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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诉讼:苹果的“低级错误”?

iPad诉讼:苹果的“低级错误”?(2)
来源:钜亨网 更新日期:2012-03-02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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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ad诉讼:苹果的“低级错误”?

    对此,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是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授权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以及最终订立合同的只有台湾唯冠,因此驳回了苹果和IP公司的诉求。

    在2月29日的二审中,苹果和IP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矫鸿彬称,深圳唯冠参与了iPad商标谈判的过程,只是最后以台湾唯冠作为签订协议和收款的主体,并称此举是为了逃避债权人的监管。

    提到此不得不回溯整个iPad商标转让交易的过程。综合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双方提交的证据等材料,揭示的大致脉络是:2009年8月,IP公司的员工Jonathan首先与唯冠英国子公司的员工TimothyLo接洽,提出购买所有唯冠IPAD商标的意向;TimothyLo随后让其与唯冠的中国同事直接沟通;2009年10月22日,一个叫做“HuiYuan”的人,以深圳唯冠的邮箱系统与IP公司继续沟通,并表示愿意接受3.5万英镑的报价;HuiYuan此后还向IP公司确认了拟转让商标的“所有已注册国家的证书副本”。

    对于HuiYuan,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应于哪个自然人,即使HuiYuan是深圳唯冠的职员,但是原告也没有提交任何有关深圳唯冠授权其处分商标的证据。

    原告在二审中举证认为,HuiYuan确有其人,中文名为袁辉,是深圳唯冠的法务专员,其与IP公司通过大量电子邮件往来,就商标买卖范围、价款达成一致,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邀约承诺。

    苹果、IP公司的代理人据此认为,袁辉与IP公司的邮件往来本身已经构成合同的要件;同时称,这也表明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

    当然,深圳唯冠对此并不认同。深圳唯冠的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才元反驳道:袁辉使用了深圳唯冠的邮箱,但谈的是台湾唯冠的事情,有违常理;而且邮箱本身只是企业业务往来便利的工具,不能被认为是法律上获得授权的证明。

    他还例举双方往来的多个邮件称,袁辉在邮件中有清晰的提示:除非有另行证明或授权,邮件的内容不能代表公司的立场。

    肖才元通过例举双方往来邮件称,IP公司在邮件中曾多次作出“要求签署书面协议”、“准备书面协议”、“准备了简单协议,要求授权签署”等表述,因此原告代理人将邮件往来内容视为合同,是违背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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