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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诉讼:苹果的“低级错误”?

来源:钜亨网 更新日期:2012-03-02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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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位法律界人士称,iPad商标案二审只是博弈交锋的一部分,双方各有所需,最终走上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据21世纪经济报导3月1日报导,苹果公司能否抢在iPad3发布之前解决其在中国遭遇的商标争议?2月29日的庭审仍没有给出清晰答案。

    这是苹果与唯冠关于iPad商标连环诉讼交锋中最为关键的一役。当日上午9时,苹果、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去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一审判决原告苹果、IP公司败诉二审的焦点在于:第一,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的商标交易合同是否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第二,商标交易过程中,台湾唯冠对深圳唯冠是否构成隐名代理等?

    对此,双方律师展开了连番交锋。原告方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错误之处,并在一审的基础上提出了“商标集体交易”、“电子邮件往来即为合同”等新概念,IP公司当初的交易经手人也作为证人出庭。庭审直到下午五点半才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

    多位法律界人士称,二审只是博弈交锋的一部分,双方各有所需,最终走上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邮件证据?

    “在寻求购买iPad商标的过程中,苹果和IP公司犯了个低级错误。”2月29日,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马翔对本报表示,“如果当初IP公司在交易合同中注明经手人也获得唯冠深圳的授权,就不会有今天的麻烦了。”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也认为苹果在收购商标时有很大疏忽,即通过IP公司收购商标的时候,没有及时跟进要求对方提供所有商标注册权利人的盖章的同意书,而这个疏忽显得比较低级。

    但历史不容假设,争议的源头正是这份控辩双方各自解读的合同。

    2009年12月23日,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湾唯冠)与IP公司就8个国家共10个iPad商标达成转让协议,对价为3.5万英镑。该协议的签署人为唯冠公司麦世宏和IP公司的董事Haydnwood。

    但交易中的10个商标并不完全属于台湾唯冠,其中在中国大陆的两个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590557和1682310)由深圳唯冠于2001年注册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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