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待各方展示智慧
苹果在此案件中最大的失误是,没有找到中国商标的实际拥有者。这种失误,对于专业人士来说,简直是不可原谅的。这背后最深层的原因,笔者认为是傲慢。如果苹果对中国有足够的重视,台湾和大陆同时下手,何至如此。
苹果在二审中提出,其与深圳唯冠属于“表见代理”的关系。而表见代理,从其最根本的立法本意上看,是要保护在交易中最弱势、根本无力获取必要信息的一方。在从公共信息渠道都能轻易获知中国商标权属以及相关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前提下,还提出“表见代理”的说法,这无疑让人们认为财大气粗、甚至目前看来无所不能的苹果过于无知。
现在有观点认为,二审判决应降低苹果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代表性观点如下:
“(二审判决)可能的结果有二。第一:法院可以判允许苹果使用iPad商标,但同时判苹果需要支付深圳唯冠商标使用费,当然这一使用费要非常低廉,因为深圳唯冠对商标美誉度没有做出什么贡献,苹果使用之前,人们甚至不知道iPad商标,否则深圳唯冠就得到不正常的利益;第二,由于iPad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法院可以判iPad作为通用产品的描述性商标,注册商标作为通用名称描述性使用,不存在商标侵权。”
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对于上述第一种结果,商标没有强制许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法院根本无权判定允许苹果使用“iPad”商标,更无权确定商标使用费的具体数额。退一步说,就算法院有权确定商标的使用费,“这一使用费要非常低廉”的理由也根本不成立。真如所言的话,为什么苹果在没有将iPad产品推出市场之前,要费尽心力去取得相应商标呢?就算一个从来没有使用过的商标,其标识本身往往也凝结了申请人大量的智力活动,例如,美孚石油为了确定 “EXXOX”商标这几个字母组合,就花费了超过1亿美元。
第二种结果则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iPad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的取得,恰恰是基于对深圳唯冠的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害。
法院坚守法律原则才是最大的审判智慧。真正需要考验的是,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苹果和深圳唯冠及其债权人的商业智慧。而且,只有在明确的法律制度下,真正的商业智慧才会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