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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下的商业智慧

来源:技术在线 更新日期:2012-02-25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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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与深圳唯冠之间的商标纠纷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简单的法律事实之下,多方利益激荡,暗流汹涌。

    单纯从法律事实和法律本身来讲,一审判决结果无懈可击:深圳唯冠拥有注册号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号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据此,苹果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iPad产品,均属违法行为,深圳唯冠不仅可以向苹果索取巨额赔偿,还能禁止苹果在大陆生产和销售以“iPad”为标识的产品。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二审就没有变数。按照法院一审的判决,苹果不仅面临巨额赔偿,而且还极有可能失去热得发烫的大陆平板电脑市场。据此,深圳唯冠对这两个涉案商标向苹果开出了据称是数十亿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格。苹果在大陆人气超高,拥有数量巨大的粉丝(果粉)。果粉们不愿意失去继续享受苹果的iPad产品的机会,他们甚至认为深圳唯冠是在敲诈苹果,并期望二审出现转机。因此有言论称,二审判决将考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智慧。

    笔者认为,无论案件所涉及的巨大经济利益,或时下炙手可热的明星企业,都不动摇法律本身。法庭需要考虑的仅仅是如何维护法律尊严。

    翻看美国的历史,上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法院判定柯达侵犯宝丽来专利权,柯达不仅要赔偿宝丽来9.25亿美元,而且还要关闭工厂并召回产品。柯达由此所带来的损失高达30亿美元左右。当时的柯达,正是一个充满创意、活力四射的明星公司,但是美国法院还是通过使其承担巨大的败诉成本,宣示了专利制度的神圣不可侵犯。进而,在专利制度的支持下,美国的高科技产业获得了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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