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召回
2010年7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继汽车、玩具、食品之后的又一类产品召回领域的法规。根据《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家电召回的家用电器产品是指提供给消费者家用或类似环境使用的,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装置等产品。具体产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和公布。
《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生产商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生产者违反家电召回相关规定的义务,有关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实施后,将对我国的家电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填补了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
政策出台后,也有人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很多网友和专家都认为3万元的罚款对于一个家电企业来说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惩戒作用,更有消费者担心,企业很可能宁愿挨罚也不愿召回毕竟召回成本可能是3万元罚款的数十甚至数百倍。
但是,对于家电召回制度来说,罚款只是一个辅助手段,而并非目的,企业为了品牌的长远发展一定会履行这一义务,而且越大的企业会越重视其品牌声誉。毕竟,如果有哪个企业因为违法召回条例而被罚款,那损失的就是企业信誉度,这对一个企业的影响远远高于3万元,甚至会遭到消费者的集体抵制。
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表示,草案中虽然对违规企业罚款限定在3万元以下,但罚款的数额并不是重点,罚款多少仅仅是监管的一种方式,召回条例本身将促进家电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使企业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促进家电企业自身进步,使家电生产企业达到良性发展的目的。
家电召回制度的完善,还将有效提升我国消费者的待遇。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缺陷产品追究机制还相当落后,因此国际品牌在召回措施上对中国消费者和国外消费者的采取了差别化规定,这种“厚此薄彼”的不同待遇是国内消费者产生的不满情绪甚至超过的缺陷产品本身。
此外,随着我国家电召回制度的实施,我国本土企业和消费者的一些错误观念也需要转变。在此前一些召回事件中,企业实施召回都尽量避免提及“召回”二字,而是用“免费维修”、“免费升级”、“免费检测”等字眼代替。这是一种掩盖事实、不负责任的行为,随着召回制度的完善,需要企业在处理召回问题更加主动,勇于承担责任。同时,消费者也要理性的看待召回,既要树立良好的维权意识,也要避免一些召回就是退货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