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7日,浙江工商大学教师郑英龙起诉杭州华数数字电视营运有限公司(下称“华数公司”)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华数公司是杭州市唯一一家当地政府授权的数字电视运营商。
郑英龙起诉称,华数公司违背事先签订的客户服务合同,单方面变更合同主要条款而涨价不符《合同法》规定;广播电视服务分为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市场开发的成本不应由老百姓承担,涨价50%是不合理的。而这主要是因为华数公司目前正处于数字电视运营主体垄断地位所造成的。
由此,郑英龙要求华数公司退还合同期间无据多收的100元点播费用;退还合同期间擅自改变合同条款增收的每月7元、共计28元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用;取消华数公司对杭州数字电视运营的垄断行为。
教师一怒为垄断
事情还要从2007年说起。当年9月,郑英龙与华数公司签订数字电视服务合同,约定数字电视的基本维护费为每月14元。合同签订后,郑英龙随即在数字电视的交费账户中预存了500元。
2008年9月,郑英龙无意中发现华数公司在他的交费账户上多扣了100元点播费。10月10日,他再次发现从6月份至9月份又被多扣了28元。多方面询问后,郑英龙才知道,从当年6月起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已经涨到每月21元了,“多扣钱不说,每月还多交7块钱,他们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大学里主讲法律的郑英龙在课堂上将自己的遭遇作为案例讲给学生们听,后来发现教研室的几位同事也有同样遭遇。
“7块钱虽少,但杭州市有500万数字电视用户,算一算每月就是3500万元,一年就多收几个亿,这个巨大的数字背后到底隐藏了些什么?至少要让杭州老百姓弄个明白吧。”于是,郑英龙把华数公司告上法庭,希望引起媒体和相关部门对华数公司垄断、违背合同的行为,以及华数公司在涨价听证会上所出示的财务报表予以关注。
虽然华数公司称自己涨价已经通过了听证会、公告等一系列法律程序,但郑英龙在诉状中认为:“被告虽是杭州市数字电视的垄断运营主体,但不是行政机关,和消费者订立的服务合同理应严格遵守《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某一主体可以以公告的方式单方面变更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格条款)。被告在既没有告知也没有得到合同相对方认可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价格条款,多收了原告28元。这种无视广大市民利益的违约行为,主要是由于被告目前正处于数字电视运营主体垄断地位所造成的。”郑英龙要求华数公司退还合同期间无据多收的100元点播费用;要求退还合同期间擅自改变合同条款增收的每月7元,共计28元的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用,并要求取消被告对杭州市数字电视运营的垄断行为。
记者注意到,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起因数字电视引发的反垄断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