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查阅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化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在包修期内,如确属商品质量而出现的故障,在半年内同一故障修理三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据用户要求,由经销企业免费调换同型号的商品,如无货更换或用户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应允许退货,但可收取折旧费。换货的包修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陈小姐家的电视目前已经正式维修了两次,如果依然还有问题,可以选择退货。而陈小姐提供的一份维修记录中我们也能看到在2005年9月30日到2006年2月11日之间陈小姐曾经三次报修。但是由于根本没有维修也并没有开据维修单。否则也已经满足“在半年内同一故障修理三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这条,可以免费调换同型号的商品。
目前,事情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我们也只能和陈小姐一样等待着索尼公司的“维修结果”。但是索尼产品质量问题与维修人员的失则问题是不可回避的,我们在此呼吁索尼公司重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此次事件,还陈小姐一台正常的电视机,这样才能维护索尼品牌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良好的形象。记者会继续关注事情的进展情况,请关注后续报道……
题外话:记者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产品有问题尽快报修不要耽搁,每次维修要开据维修单,不要轻信某些维修人员的“专业讲解”,必要时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媒体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