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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看待和规划数字标牌与公共信息安全的关系

数字标牌对公共信息安全的侵害
来源:投影时代 更新日期:2010-08-17 作者:萧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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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标牌对公共信息安全的侵害

    在数字标牌对公共信息安全的侵害中,数字标牌至少会以两种身份出现。第一是信息的传播者。第二是信息的收集者。

    数字标牌系统,哪怕是最简易的应用系统,其都会扮演信息传播者的角色。通过大屏幕,并配合声音等多种元素,数字标牌的传播效果可以达到传统媒介难以比拟的水平。这首先提出了对数字标牌传播内容与公众信息安全的关系。例如,在国外广告内容明确拥有成人级的限制性规定、拥有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保护性规定。这些方面都可能成为数字标牌内容传播角色造成信息安全受到侵害的方面。

    同时,数字标牌也扮演信息收集者的角色。例如在Castrol公司的案例中,数字标牌系统具有明确的“行为性”,能够在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收集不特定对象的多种信息。而在一个巨大的数字标牌网络的长期运行中,这些被收集的信息还会以特有的方式进行积累。比如一个遍布全国大学的网络,在十年的时间内收集的信息会含有广义的社会学和“信息主权学”的意义。而在竞争对手的“门口”收集的信息,则可能具有商业情报价值。

    数字标牌一方面扮演信息的传播者,另一方面又扮演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使用者的角色。同时这些信息很可能未经过信息主体的确认,对信息的使用被少数人掌握。这样的背景使得数字标牌信息安全问题必然会渗透数字标牌运营的各个环节。

    在信息展示上,确保面对不特定对象展示的特定信息的无伤害性格外重要。例如,含有暴力成分、色情成分、宗教成分的内容的展示应该格外注意。

    在信息的收集上,是不是需要必须的明确的提升,甚至立法禁止一些信息的收集。比如利用红外射线技术收集女性的内衣使用情况的信息,很可能严重侵犯对方的人身权利。此外,对商业对手的信息的收集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的商业竞争;对大量公众信息的长期收集和持有会侵犯一个国家的“信息主权安全”。

    对信息的加工和使用更是数字标牌与公众信息安全关系的重要方面。第一种情况是,可能由于未知情的信息收集、处理和展示造成非特定人群的隐私泄露。对收集信息的买卖处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定向联系,也肯能引发人身骚扰、或者信息使用方面的犯罪行为。

    同时,数字标牌信息安全也与信息的持有、保存有着特定的关系。上文提到的一个假设案例:一个覆盖国内主要大学的数字标牌网络对大学生信息的长期收集,可能会造成系统运作和信息持有方对特定的人群在特定阶段的行为习惯、社会习性等方面的了解程度超过大学和教育部。这些信息如果掌握在敌对人员、敌对组织、敌对国家手里,将对社会的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主权的完整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

    作为信息传播和收集处理融为一体的行业,数字标牌在信息安全上的问题不仅仅体现在以上的方面。通过科学分析数字标牌系统的传播的力量,还可以发现这是一个渗透性极强、传播速度极快、影响范围极其广泛的媒体中介。

    与传统网络、报纸、杂志和电视比较,数字标牌无论是在传播能力上,还是在信息反馈收集能力上都更为强悍。这可能导致,对于传统媒体不甚为重要的一些信息安全问题,在数字标牌网络上被无限的放大,产生质变,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数字告示系统在公众场合主动推送、客体完全被动接受,同时数字标牌网络可能分散的掌握在多种力量手里面的特点,使得业内以及政府相应部门必须更为密切的关注这个网络的“信息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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