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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谁也阻止不了“网络电视”

广电总局无意“狙击”网络电视
来源:投影时代 更新日期:2009-08-18 作者:萧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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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无意“狙击”网络电视

    广电总局作为内容的主要监管机构,以及电视台的东家,面对网络电视的出现必然会有所行动:《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就体现了这一点。

    作为内容监管者,广电总局决不能“玩忽职守”,他有义务负责其网络电视内容的合法性、对著作权、版权的合理保护等环节政策规章的制定。作为电视台的东家,他又面临着网络电视的出现会对电视台的传统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利益尴尬”。作为广电网络建设的实际“指挥者”,他又必须保障一张“全业务的NGB”网络的“实现和赢利”。

    由此看来广电总局的为难之处很不少,它既是监管者,优势内容制作、传输的受益者。从长远利益,广电总局必须推进三网融合,尤其是广电网络的改造进程以及崭新业务形态的发掘工作(例如网络电视),同时在短期利益上又必须保障电视台和传统广电企业拥有足够的转型资源准备。——由此来看,网络电视也很符合广电总局的长远价值,在众多利益冲突中广电总局没有任何理由“狙击”网络电视。

    部门博弈,网络电视不会一波三折

    《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求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电总局此次的行为主要体现了内容监管者角色的义务,而其规定的对象也主要是“内容提供者”,而与彩电制造业关系并不大。

    对于任何一个行业的从业者获得其必要的从业资格既是一项义务又是一项权利:例如餐饮业的卫生许可、医疗的医疗许可等等。当然从事网络视听节目也必须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建立起符合国民利益的内容管理制度:包括内容的质量合法性的监管、对制作人著作权人权利的保障、对节目接收者的必要权利的保障等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广电总局的新规在网络电视正如火如荼的普及的时候及时出台肯定时间好事情。

    不过,广电总局的动作总会引起误解。由于作为内容商电视台和广电网络的“东家”的特殊利益身份,广电总局的新规被误解必然成为一种内在的“思维定势”。这与彩电企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工业与信息化部与彩电企业没有直接利益联系,只具有监管和规划者角色的身份给人的“暗示”截然不同——工信部的规定更容易被解读成“公正推进三网融合”。

    考虑网络电视内容监管问题的第一个前提必须是建立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保护广大民众正常享有合法内容欣赏权益的基础上的。对于前者,国内视听节目的知识产权权益所有者正式以电视台为主体的视听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而广电总局又是这些电视台的东家。因此,只要广电总局的规定是合理的,是保护电视台利益的,那么就难免有“误解和非议”了。

    “既然电视台拥有内容资源,广电总局根本不需要可以保护电视台的利益:有人敢盗版那就多打几个官司就可以了,法律可定会还电视台一个公正”,一位知名专家表示,“由此看来广电总局新规的价值不在于保护了电视台的利益,而在于规范了这个新兴的产业,从根本上是在保护整个产业的利益”。

    广电总局无意阻止网络电视的发展,也不可能去阻止网络电视的发展:未来广电总局的NGB网络也要有类似的新型业务,电视台的内容也期望通过更多的途径“卖钱”,因此人们对“网络电视前途的担忧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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