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电视机售后服务实施意见》是行规不是法规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平板电视(即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在内)产品的相关售后保障法律法规,只有一部由中国电子视像协会提出的《平板电视机售后服务实施意见》(下面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为行业自律性措施,非强制性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具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实施意见》是行规而不是法规。
《平板电视机售后服务实施意见》是由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提出的行业自律产品售后服务标准,主要是依据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1995]45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到平板电视机的特点而制订的。《实施意见》自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平板电视机售后服务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等离子电视机整机包修一年,主要部件(显示光屏、屏驱动组件、屏逻辑组件)包修两年;液晶电视机整机包修一年,主要部件(显示光屏、屏逻辑组件、屏背光组件)包修两年。当等离子和液晶电视机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7天之内包退;15天之内包换。
产品质量“三包”具体是指什么?
产品质量“三包”指的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收不收费区别大 注意“包修”和“保修”概念
对于“包修”和“保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间,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包修”和“保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包修”意思是指在包修期内,购买回的商品在维修时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而“保修”是厂家保证负责维修的承诺,可以交修理费,也可以不交,交不交纳修理费在法律上都没有根据。
目前,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厂家保修卡上基本都表明了在包修期内确认商品质量问题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服务。但是,如果因个人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坏,那只能是保修,厂家不提供免费包修。
17主要品牌平板电视现行质量“三包”标准及客服电话一览
以下是包括TCL、创维、同方、海尔、海信、长虹、厦华、CHIMEI、优派、飞利浦、三星、LG、索尼、夏普、松下、东芝、日立等17个国内外品牌在内的平板电视产品现行的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由于不同品牌之间对主要部件是否包含屏幕在内的规定各有差异,主要部件和屏幕的包修期限也有所差异,因此下面把主要部件和屏幕的包修期限分开列出。
17主要品牌平板电视现行质量“三包”期限及客服电话一览 | ||||||
品牌 |
包退 |
包换 |
包修 |
全国客服电话 | ||
整机 |
主要部件 |
屏幕 | ||||
参照规定*1 |
7天 |
15天 |
1年 |
2年 |
2年 |
- |
TCL |
7天 |
15天 |
1年 |
3年 |
3年 |
400-812-3456 |
创维 |
7天 |
15天 |
1年 |
3年 |
3年 |
9510-5555 |
同方 |
7天 |
15天 |
1年 |
2年 |
2年 |
400-818-5858 |
海尔 |
7天 |
15天 |
1年 |
3年 |
2年 |
400-699-9999 |
海信 |
7天 |
15天 |
1年 |
1年 |
3年 |
400-611-1111 |
长虹 |
7天 |
15天 |
1年 |
- |
2年 |
400-811-1666 |
厦华 |
7天 |
15天 |
1年 |
- |
3年 |
400-888-5666 |
CHIMEI |
7天 |
30天 |
3年 |
- |
3年 |
800-999-6011 |
优派 |
7天 |
15天 |
1年 |
2年 |
2年 |
800-820-3870 |
飞利浦 |
7天 |
15天 |
1年 |
3年 |
1年 |
400-880-0008 |
三星 |
7天 |
15天 |
1年 |
1年 |
1年 |
800-810-5858 |
LG |
7天 |
15天 |
1年 |
2年 |
2年 |
400-819-9999 |
索尼 |
7天 |
15天 |
1年 |
3年 |
2年 |
800-820-9000 |
夏普 |
7天 |
15天 |
1年 |
1年 |
1年 |
800-988-1818 |
松下 |
7天 |
15天 |
1年 |
- |
2年 |
800-810-0781 |
东芝 |
15天 |
30天 |
1年 |
- |
2年 |
800-810-5796 |
日立 |
15天 |
30天 |
1年 |
3年 |
- |
800-858-1061 |
注:*1 参照规定为中国电子视像协会的《平板电视机售后服务实施意见》。
TCL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TCL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在TCL的官方网站上显示,TCL对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实施整机1年,主要部件1年的售后措施。液晶电视主要部件包括液晶屏、光源组件、组件板;等离子电视主要部件包括显示屏、组件板。此外通过电话咨询可以得知,TCL现在对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的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限是3年。
TCL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具体售后服务期限
TCL的官方网站上还提供: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123456;全国范围的服务网点地址;在线投诉和报修;产品资料下载;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等。
TCL提供产品资料下载服务
创维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创维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创维的官方网站专门设立了95105555客服网站,在客服网站上面显示,创维对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实施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的售后措施。液晶电视(含遥控器)的主要部件包括核心部件和显示屏;等离子电视(含遥控器)的主要部件包括核心部件和显示屏。
创维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具体售后服务期限
创维的官方网站对上门售后服务进行了规范,包括“六个一”和“八不准”等规定。
创维提出“六个一”和“八不准”服务规范
创维的官方网站提供了详细的在线报修、咨询、投诉、表扬服务窗口。
创维提供详细的在线服务窗口
同方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同方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在同方的官方网站上显示,同方对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实施整机1年,主要部件2年的售后措施。液晶电视主要部件包括液晶屏、高频头、集成电路;等离子电视主要部件包括显示屏、高频头、集成电路。
同方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具体售后服务期限
同方的官方网站还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185858;全国范围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和传真;在线投诉、问题、建议、表扬服务等。
同方提供全国范围的服务网点
海尔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海尔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在海尔的官方网站上显示,海尔现在对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实施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显示屏2年的售后措施,在2005年8月17日购买的平板电视则是整机3年包修。在2008年1月1日前平板电视主要部件包括电源适配器、电源模块;在2008年1月1日后主要部件包括电源适配器、电源板。
海尔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具体售后服务期限
海尔的官方网站还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999999;服务收费标准;在线报修窗口;产品说明书下载;“1+5”服务流程规范等。
海尔提供维修服务收费标准
海尔提供“1+5”组合服务模式
海尔提出“12345”服务规范
海信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海信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在海信的官方网站上显示,海信对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实施整机1年,屏幕3年,其它主要部件1年的售后措施。
海信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具体售后服务期限
海信的官方网站还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111111;详细的在线报修窗口;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查询;产品说明书下载等。
海信提供产品说明书下载
长虹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长虹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在长虹的官方网站上显示,长虹现在对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实施整机1年、屏幕2年的售后措施(用于经营活动的屏幕保修为1年);在2007年4月20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购买的平板电视实施整机1年,核心部件和屏幕3年的售后措施。
长虹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具体售后服务期限
长虹的官方网站还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111666;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全国范围的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等。
长虹提供保外服务收费标准
厦华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厦华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在厦华的官方网站上显示,厦华对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实施整机1年,屏幕3年的售后措施。
厦华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具体售后服务期限
厦华的官方网站还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885666;服务收费标准;全国范围的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等。
厦华提供服务收费标准
CHIMEI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CHIMEI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在CHIMEI的官方网站上显示,CHIMEI对液晶电视实施整机3年,屏幕3年(17寸除外)的售后措施。CHIMEI对产品的包换期限是30天,而不是15天。此外CHIMEI的官方网站对液晶屏的亮暗点进行特别说明。
CHIMEI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具体售后服务期限
CHIMEI的官方网站还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8009996011;上海、浙江和江苏的服务网点地址;产品说明书下载;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等。
CHIMEI目前仅提供上海、浙江、江苏服务网点
优派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优派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在优派的官方网站上显示,优派对液晶电视实施整机1年,主要部件2年的售后措施。液晶电视主要部件包括显示屏、数字信号处理板、IC电路集成块。
优派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具体售后服务期限
优派的官方网站还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8008203870;服务收费标准等。
飞利浦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飞利浦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进入飞利浦网上客服页面快速通道查询
在飞利浦的官方网站上显示,飞利浦对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实施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的售后措施。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的主要部件包括高频头、集成电路,但不包括屏幕。此外通过电话咨询可以得知,飞利浦现在对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的屏幕的保修期限是1年。
飞利浦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具体售后服务期限
飞利浦的官方网站还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800008;全国范围的服务网点地址等。
三星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三星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在三星的官方网站上显示,三星对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实施的是整机1年,主要部件1年的售后措施。液晶电视的主要部件包括液晶屏、数字信号处理板、IC集成电路;等离子电视的主要部件包括等离子屏、数字信号处理板、IC集成电路。
三星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具体售后服务期限,液晶和等离子主要部件位置有误
三星的官方网站还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105858;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查询等。
三星提供产品说明书下载
LG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LG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在LG的官方网站上显示,LG对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事实整机1年,主要部件2年的售后措施。液晶电视的主要部件包括模组、主板中的VCTI IC、SCALER;等离子电视的主要部件包括模组、VSC板、集成电路。这里的模组就是指包括屏幕及背光在内的液晶模组或者等离子模组。
LG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具体售后服务期限
LG的官方网站还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199999;服务收费标准;全国范围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传真、邮箱和示意地图;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查询;在线咨询、报修、投诉服务;产品说明书下载;会员服务跟踪记录等。
LG提供全国范围服务网点地址、电话和地图示意
索尼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索尼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在索尼的官方网站上显示,索尼对等离子电视实施整机1年的售后措施,但是并没有提供液晶电视相关的售后措施和条款。另外通过电话咨询可以得知,索尼现在对液晶电视实施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屏幕2年的售后措施。液晶电视主要部件包括高频头、集成电路板。
索尼官方网站上提供等离子电视售后服务期限,但没有液晶电视
索尼的官方网站还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8008209000;全国范围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传真、邮箱和受理业务;产品说明书下载;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索尼提供液晶电视产品说明书下载
夏普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夏普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在夏普的官方网站上并没有提供液晶电视或者等离子电视相关具体售后措施和条款。另外通过电话咨询可以得知,夏普现在对液晶电视实施整机1年,主要部件1年,屏幕1年的售后措施。
夏普的官方网站还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8009881818;全国范围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传真和邮箱等。
夏普官方网站上没有提供具体售后服务期限,只有服务电话
松下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松下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在松下的官方网站上并没有提供液晶电视或者等离子电视相关具体售后措施和条款。另外通过电话咨询和卖场咨询可以得知,松下现在对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实施整机1年,屏幕2年的售后措施。
目前卖场中松下平板电视实施的是屏幕2年保修期限
松下的官方网站还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8008100781;全国范围的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产品说明书下载等。
松下提供产品说明书下载
东芝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东芝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在东芝的官方网站上并没有提供液晶电视或者等离子电视相关具体售后措施和条款。另外通过电话咨询可以得知,东芝现在对液晶电视实施整机1年,屏幕2年的售后措施。东芝对产品的包退期限是15天,而不是7天;包换期限是30天,而不是15天。
东芝的官方网站还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8008105796和8008205796。
东芝官方网站上并没有提供具体售后服务期限,只有服务热线
日立平板电视质量“三包”及售后服务标准
进入日立平板电视页面查询
进入日立平板电视的网上客服页面查询
进入日立平板电视客服的产品知识页面查询
在日立的官方网站上显示,日立对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实施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的售后措施。日立对产品的包退期限是15天,而不是7天;包换期限是30天,而不是15天。另外通过电话咨询和卖场咨询可以得知,日立现在对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实施整机2年的售后措施。
日立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具体售后服务期限
目前卖场中日立平板电视实施的是整机2年保修期限
日立的官方网站还提供:全国统一服务热线8008581061;全国范围的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等。
编辑小结:通过对17个国内外品牌的平板电视现行售后服务标准的对比,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平板电视的质量“三包”期限还难以统一,缺乏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使各品牌厂商对产品的售后服务态度存在较大差异,也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缺乏明确的参照标准,服务条款不透明、不清晰、不具体的现状容易造成买卖双方纠纷,也让消费者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法律支持。
通过对比17个品牌的官方网站客服页面,目前国产品牌厂商的信息公开化、条款明确化做得比较好,“三包”期限、客服热线、服务网点等内容体现得比较到位;而外资品牌中,日系厂商的网上客服页面信息普遍比较滞后,服务条款不公开,对消费者有效内容提供不足。
本文章后面提供《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两部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的全文给各位网友作为参考,有兴趣的网友可以继续浏览阅读。
相关规定参考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才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了,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参考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
中国消费者协会简介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
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协会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各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消费者协会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管理,并向会长负责。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简介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VIDEO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VIA),成立于1988年9月2日,其前身为1979年成立的全国电视机行业协会及相关专用部件协会。
协会性质: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是从事视像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制造、科研、开发、应用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经政府批准并合法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推动电子视像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会长单位: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是我国电子视像行业唯一具有权威性的社团组织 ,会长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东生先生担任,林元芳任常务副会长,白为民任秘书长。副会长单位包括: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海尔 集团、厦华集团、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夏新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广电数字音像电子有限公司、联想集团、山东松下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等。
协会业务:信息交流与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和出版;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任务;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及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制订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之间,行业之间、上下游产业之间的技术、经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使在进出口贸易和技术引进等方面体现行业整体利益;针对行业内技术、经济、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中行业优势组织调研或攻关;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为行业及会员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