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屏事件”的维权解读
对于“液晶屏事件”,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在法律方面作出了如下解释。
第一,关于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如果商家或厂家有意隐瞒事实,不把产品的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的话,属于触犯消费者权益法,因为消费者有知情权,但是这个知情权却被剥夺了。商场或厂家的这种作出虚假承诺的做法,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来非法营利。
第二,关于合同法被触犯的问题。外国品牌既然在中国销售,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国内消费者在购买电视拿到发票后,就等于与商场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应该得到与发票上所标注的品牌相符和有相应品质的产品,如果货不对板,属于是商场和厂家联合的合同欺诈,这是违法的。
第三,关于集体诉讼的问题。如果是群体诉讼的话,消费者们应该选出一两名诉讼代表,然后其他人用书面形式进行联名委托,委托诉讼代表全程参与诉讼全过程,消费者对商场和厂家进行起诉,如果官司赢了,诉讼群体就都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