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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专家热议“科技强检”,开启智慧检务新篇章 迎接检察智能化新时代

来源:投影时代 更新日期:2020-08-04 作者:佚名

    如何将现代科技融入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如何让科技手段在强化司法办案、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中大展身手?

    一直以来,关于“科技强检”的话题深受检察机关及业界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等领导,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陈焰、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黄皓翔等业界专家或检察官们围绕相关话题,结合工作实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我们一起来看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雪樵:以科技强检创新实践 开启智慧检务新篇章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信息科技已成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引擎。党的十九大报告59次提到“创新”,17次提到“科技”,4次提到“信息化”,网络强国、科技强国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司法科技是现代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现代科技在司法机关的应用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实施科技强检、打造智慧检务”,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领导专家热议“科技强检”,开启智慧检务新篇章 迎接检察智能化新时代

    实干兴邦、空谈误国”。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科技强检战略,推动检察科技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0版)在政法机关中率先建成了横到边、纵到底四级联动的办案系统,实现了网上办案。

    2017年电子检务工程“六大平台”实现了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等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全覆盖。

    十九大以来,检察机关顺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提出“智慧检务”概念,检答网、12309中国检察网、检察听证网、民事检察专家咨询网等一批实用智能的系统逐步投入应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进入试点,检察机关网上办公办案新模式逐步形成,检察工作与信息技术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

    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案件4400万余件,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程序性信息1242万余条、重要案件信息89万余条,公开法律文书540万余个,收集信访信息18万余条等,信息化在提升检察办案和服务水平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智慧检务是电子检务的延续和提升,不仅仅是检察科技工作的重要变革,更是提升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不仅仅是检察业务工作方式的全新革命,更是信息时代检察监督现代化的一场思维革命。

    2018年,张军检察长提出“智慧检务建设要聚焦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对“智慧检务”进行了全面和深刻的诠释。“科学化”,就是要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规律,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符合国家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符合司法办案规律和检察机关办案规律,并最终体现在办案质量效率提高、办案能力提升上;“智能化”就是要把自然科学形式逻辑和社会科学辩证逻辑结合起来,把需求、经验与软件程序设计深度融合起来,在科技应用中融入政治智慧、法律智慧;“人性化”就是要寓监督于服务,落实服务理念,打造开放、共赢、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智慧检务建设不是一夕之功。当前,满足新时代检察工作需要和人民群众新需求,智慧检务建设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一是科学化不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信息化较为薄弱。软硬件建设发展不均衡,无法支撑信息化长远发展。二是智能化不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应用实践不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不深入,无法有效支撑法律监督。三是人性化不足。系统开放性不够,建设与应用未形成良性循环,迭代升级慢。

    在新时代深化智慧检务建设,必须坚定理念、聚焦问题、对症下药。《论语》有云:“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志于道”就是坚持正确方向,把以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好的办案效果作为最终评价标准,把智慧检务放在国家信息化建设发展大局中通盘考虑,推动解决科学化问题。“游于艺”就是精通技能才艺,努力打破部门间、系统间的信息壁垒,强化业务协同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转化,推动解决智能化问题。“据于德,依于仁”就是保持人文情怀,立足实用管用,紧紧围绕检察办案的实际需求做工作,围绕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做工作,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推动解决人性化问题。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按照规划和设想,“十四五”期间检察机关将全面实现“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智慧检务总体架构,形成信息动态感知、知识深度学习、数据精准分析、业务智能辅助、网络安全可控的“大平台共享、大系统共治、大数据慧治”的信息化格局。

    一是智慧办案更加有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全面应用,办案流程持续优化,辅助办案工具灵活可配、动态扩展,知识服务更加全面,政法协同和线上全流程办案得以实现。移动办案、远程视频深入应用,办案方式更加多样、快捷;二是智慧管理更加科学,案件管理评价的信息化支撑不断健全,“人、事、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进一步完善;三是智慧服务更加深入,办案系统与对外服务平台有效对接,信息公开、网上信访、公益诉讼线索举报等更加便捷有效,检察听证网全面应用,远程送达、异地阅卷等服务更加丰富,“互联网+检察工作”全面提升;四是智慧支撑更加巩固,检察网络设施全面优化,以大数据基础平台、能力中心、分析中心和知识中心为核心的“一平台、三中心”检察大数据体系全面建成,信息化支撑服务能力全面增强。

    行稳致远,进而有为”。当前,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科技革命已成为国家繁荣强大的支柱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是战胜困难的有力武器”,进一步指明了科技创新的现实意义。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服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科技强检必须一以贯之。当前,即将进入“十四五”时期,智慧检务建设处在检察工作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正在进一步加强规划、稳步实施。展望未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征程中,在“四大检察”的全新布局下,智慧检务必将进一步发挥潜能,开启新的篇章。

    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打造检察信息化建设新生态

    智慧检务建设是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一步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更高形态,是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从科技保障到科技支撑再到进一步上升为科技引领,是实现检察工作全局变革的战略转型,也是影响深远的检察工作方式与管理的一场重大革命。

    随着检察机关职能调整与改革基本到位,“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布局迫切需要法律监督工作实现质的飞跃。智慧检务要全力助推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要全面融入“四大检察”,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加快实现智能应用为方向,围绕数据智能打造新时代检察信息化建设新生态,持续拓展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和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融合通道,探索定义以数字卷宗为代表的未来数据载体,充分利用政法云的海量数据算力,加快研究借力人工智能的数据运用,着力构建“数据能力、辅助办案、服务供给、检务装备”四大体系,让检察信息化成为引领检察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

    一是构建集约化的数据能力体系。数据是第五大生产要素,构建集约化的数据能力体系是检察信息化的基石。要统筹资源,建设相应区域的检察大数据中心。以政法能力共享,协同标准统一为目标,以数字卷宗为载体,归集可流转、可使用、可识别的政法数据,科学选取检察监督数据。要开放共享,全面提升检察数据赋能监督能力。实现检索、定制和决策三个层面的数据赋能。检索要打通数据孤岛,实现信息灵活查询;定制要实现数据的个性化、精准化推送,构建法律监督线索分类模型,通过智能分析引擎,为监督成案提供“素材”;决策要发掘司法活动内在规律,形成数据全景视图,为业务研判、为民服务和社会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二是构建智能化的辅助办案体系。建设以辅助检察官提升办案质效为视角的办案平台。要全面推行“单轨制办案模式”。提供优于浏览纸质卷宗的屏幕阅卷体验;通过一次摘卷,同步完成案卡填录、文书制作和出庭示证材料生成,解构案件法律要素,智能分析证据有效性,精准推送历史类案,实现办案智能化。要全程推进“案件质量智能化管控”。将案件质量评查、流程节点监管、数据质量管控纳入辅助办案体系,智能评判案件的办理过程、结果和效果,规范司法行为,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员额检察官绩效考评相衔接,形成智能评价体系。

    三是构建多元化的服务供给体系。把握信息化发展方向,建设与检察职能相适应的多元化服务供给体系。深化检务公开信息化平台,探索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信息化路径,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以浙江为例,要构建“实体、线上、掌上、泛在”四大检察服务供给渠道。实体渠道是各级检察院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线上渠道包括最高检建设的“12309中国检察网”和省委政法委建设的“政法公共服务平台”;掌上渠道包括“浙江检察”App和小程序;泛在渠道是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律师事务所等场所部署服务终端,提供自助式检察服务。

    四是构建物联网式的检务装备体系。顺应检察司法办案方式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从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从分散型向整体型的转变,重构检务装备体系。要建设有检察特色的“物物相连,彼此相通”的装备物联网。各类检务装备,首先通过连接互联网、工作网并且全面感知周围环境,然后以有线或者无线网络进行信息传递,最后进行智能处理。在检察物联网中,单位设施与单兵装备是互相联系的,独立个体间形成相互通信的装备系统。要提供面向检察官的个性化办案装备。采用模块化组装思路,开发满足不同业务场景的检察单兵装备。提审工具箱需配备音视频采集、语音识别、笔录制作、法律知识库等模块;取证工具箱需配备污染现场取样和检测、食品药品安全检测等模块;示证工具箱需配备多媒体示证制作、音视频输出等模块;会议工具箱需配备语音识别、远程通讯等模块,以此为检察官履职提供良好装备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陈焰:智慧检务创新发展“四字诀”

    智慧检务,是全体检察人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新时代需要提交的一份特殊答卷。这份答卷必须紧紧依靠新兴“智慧”科技力量,追求检察工作全环节的科技创新,助力提供优质检察产品、法治产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法治伟业。经过近30年检察信息化的迭代发展,智慧检务取得了靓丽的成绩,亦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契机。

    新时代开拓智慧检务离不开“新”理念。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要求,智慧检务建设要遵循“科学化、人性化、智能化”原则。“科学化”直面智慧检务应用与司法办案规律结合不够的现实,强调“智慧检务是要用好智能手段,而不是依赖智能手段”;“人性化”要求智慧检务平台界面友好,要让全体检察官会用、喜欢用;“智能化”要求将办案人员的需求、经验与软件程序设计深度融合起来,追求检察办案的“加倍”“多倍”效果。

    新时代开拓智慧检务要开发“大”数据。全国检察系统自全面启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各项业务办案实现“一个标准、一个程序、一个平台”,做到了“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办案数据网上统计”。这汇聚了海量的检察办案数据。然而,以这一系统为代表的检察大数据系统开放程度相对不够、数据质量整体不高,已成为智慧检务建设的瓶颈。

    为有源头活水来”,2018年4月最高检启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的建设。这为实现检察业务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拉开了序幕,将是全国检察系统发掘数据“石油”的战略布局。2019年12月10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试点部署座谈会在海口召开;2020年1月1日起,逐步开展试点应用,智慧检务发展进入快车道。

    新时代开拓智慧检务需打造“融”平台。智慧检务的建设不是孤立的,必然要放在政法智能化的大盘子中考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法委一直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在打造融通共享数据平台方面责无旁贷,要率先作为。重点解决与公安、法院、司法等机关的信息共享问题,全面融入开放包容的“公共/政府”数据共享平台,智慧检务必有大作为。

    新时代开拓智慧检务仰仗于“硬”科技。在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今天,科技创新被摆在国家发展的核心位置。特别是各种“硬科技”,以其理论原创、开发前沿、技术独特、应用广泛的优势正在改变世界、引领未来。要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领域最前沿技术成果,纳入智慧检务研发视野,并设计出适合检察办案场景的各种具体技术方案。以区块链技术为例,已经被有的检察机关运用于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存证工作,期待着它能够被更广泛运用于各类检察业务中,包括在刑事案件电子数据的取证存证、检察监督线索的同步发现与自动提取、涉及多方主体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中大胆探索运用区块链模式。可以说,只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积极落地,区块链技术支撑智慧检务新发展就有无限的可能。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征程中,智慧检务创新肩负着独特的使命。它已然展现出蓬勃的生机,将长期持续地为检察事业高效赋能。全体检察人员应当信心满满,遵循规律,推陈出新,以智慧检务的丰硕成果推动创造新时代检察事业更美好的未来。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黄皓翔:“黑科技”辅助精准研判

    2020年6月3日,长三角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从案发到提起公诉,近一年时间里,历经新冠疫情,提讯、取证、审阅卷宗等诉讼活动均受到一定影响,作为承办检察官,我借助类案推送平台、远程提讯、智能卷宗流转平台、无人机取证等智慧检务技术确保了案件办理的顺利推进。

    2019年8月,长三角首例猎捕、杀害中华鲟案案发,我和办案组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在了解案件基本信息后,立即通过院内类案推送平台及法律法规检索平台,对全国涉及中华鲟的案件进行类案检索,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获得了全国与中华鲟所有相关刑事案件的判决情况,同时,该平台也向我推送了涉及中华鲟保护和人工繁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我第一时间掌握类案审查、判决情况及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这对进一步引导侦查取证方向,固定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我调整思路,确定了新的侦查取证方向,将后续杀害行为也作为侦查重点。

    通过前期获得的中华鲟保护信息,我们找到了长江口中华鲟保护基地,了解到中华鲟可能存在杂交导致鱼体基因不纯的情况,及时通知侦查机关对涉案中华鲟鱼体做全面的DNA检测,锁定鱼体的基因纯度,并通过鱼体的外部性状数据及切片确定鱼龄,为后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知悉案发区域系开阔渔港,我仔细研究了地图发现,渔港呈现U字形,在U字形区域内有多块渔政部门设立的中华鲟保护警示牌。了解到此情况后,我立即申请无人机技术人员至现场辅助拍摄,确定警示牌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警示牌与犯罪嫌疑人停靠船舶的距离,通过无人机航拍后再制作鸟瞰示意图,印证犯罪嫌疑人长期停靠渔港,可以从多处警示牌处知悉中华鲟的保护情况。

    在类案推送平台及法律法规检索平台的帮助下,我发现,案件办理不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方位了解案情后作出研判,精准引导取证,提高侦查取证效率。这让我真正感受到智慧检务给办案工作带来的改变,也更加愿意去使用新的“黑科技”技术辅助办案。

    侦查机关将中华鲟案四本卷宗移送过来后,我院采用线上分配提醒、线下扫码取卷的自助模式,实现了各方之间实体卷宗无接触交接,在疫情期间有效降低了人员流动带来的风险。在办公室里即可对电子卷宗内的证据进行复核、摘录,极大节省了录入时间。实物卷宗则存入办公室智能卷宗柜中,它不仅可以识别卷宗的册数,而且存卷、入卷均有记录,且只能通过个人识别卡打开,最大程度地保证卷宗安全,全程可溯。

    但疫情期间的提审又是一大难题,需要前往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核定案件事实并告知中华鲟鱼体的价格认定意见,但看守所实行了严格的防控措施,几乎不可能进行面对面的提审。在此情况下,多亏了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小鱼易连平台以及5G网络技术等,接入看守所的实时画面,使我们在院内就可以进行提审,实现了各方“零接触”,并且通过三方视频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完成认罪认罚具结,确保了疫情期间案件顺利推进。这一切让我充分感受到科技就是效率。

    我作为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公益诉讼检察官一起出庭,同时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要求被告人赔偿造成的国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向社会公众道歉。案件办结后,该案的判决书通过检法的专线通道传至案件数据库,为以后办理同类案和公益诉讼提供了经验范本。来源:综合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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