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监控显示系统项目 (项目编号:TJBHGP-TJ-2020-001)竞争性磋商公告
受 天津市司法局机关 委托, 天津滨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将以 竞争性磋商 方式,对 天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监控显示系统项目 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响应。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监控显示系统项目
2.项目编号:TJBHGP-TJ-2020-001
二、项目内容(包括主要标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并注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参与。)
1.项目内容:监控显示系统购置及安装(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包号 | 采购目录 | 简要技术要求 | 预算(万元) |
第1包 | 视频监控设备 | 小间距LED全彩显示屏LED像素点间距<1.59mm;灰度等级16bit。(详见公告附件) | 66 |
三、项目预算
66.0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2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
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11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促进残疾人就业
促进残疾人就业明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应明确符合资格要求须提供的具体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证明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件; 2、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相关证件;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近两个年度任一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银行于本项目公告发布日期后出具的资信证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19年或2020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函;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六、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2020-04-24到 2020-04-30
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213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 交纳磋商文件费后,现场获取文件。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供应商注册并成为合格供应商,为保证开具发票信息的准确性,请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登记且交费购买文件的供应商不具备参与磋商资格。磋商文件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售价(元): 400.00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20-05-07 14:00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0-05-07 14:00
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公寓A2102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张建霞
2.联系电话:022-59002816转6688 企业邮箱:bhzbdl2016@163.com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司法局机关
2.采购人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逯强:022-23082551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滨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213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59002816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谈判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天津市司法局机关、天津滨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