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底,在中美贸易战诡波疑云笼罩之下,国内LED显示行业再次受到美国“同行”的“非难”。
据商务部消息称,2018年3月27日,美国Ultravision Technologies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公司指控国内11家企业在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LED灯驱动及其组件(Certain Light Engin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其专利权,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
为何国内LED行业在美多发“纠纷”
据可查阅资料显示,美国LED显示产品供应商Ultravision Technologies已不是第一次对我国涉美LED产品提出专利权异议。2016年8月11日, Ultravision Technologies就像向美国德克萨斯州法院起诉深圳欧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据起诉书所言,涉案专利美国专利号9349306,专利名称“Modular Display Panel”(模块化显示面板)专利被侵权。
不完全资料显示,2008年以来,美国针对我国LED产业和企业的337调查申请已经至少有6起之多。且近三年来呈现纠纷“高发趋势”。对此,业内人士指出,我国LED产品的大规模发展主要是2008年之后。此前,该类产品从上游到终端严重依赖国际市场——我国可视为美日欧等巨头的“倾销目的地市场”。
而2008年之后,在本土产业政策支持上,我国LED产业从设备、原材料、关键工艺、核心组建、成品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市场从被动进口,转向主动出口。特别是2012年以后,本土持续发展的LED照明和显示产品,在技术等级上已经跃升全球第一,形成了品牌市场上对欧美同业者的“不断进攻态势”。这对欧美日,尤其是美国本土的LED企业的市场份额产生了影响。
事实上,每一次337相关事件都表现出统一规律:即美国企业试图阻止本土品牌在美的市场扩张。国内部分LED显示品牌,在美市场份额已经超过这些品牌全年销量的2成。
但是,另一方面,国内LED产业实现技术和产品的超越,如小间距LED显示行业,虽然我国企业实力最强、技术最先进、产品最出色,但是竞争者总会心有不甘。——尤其是美国的该产业,更曾经是主导LED显示产业格局的“行业老大”,目前被中国品牌超越更心有不甘。这就为美国同行以“专利”为借口,行保护其“落后”产业之实,提供了更多动机。
美国337调查的本质是什么
美国337调查的法律依据来自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主要是第337节。从这些法律条文看,337调查具有“保护知识产权和正当竞争”的设计。但是,从实际案例看,337调查本质是“过度贸易保护”的工具。
337调查具有立案便利,调查迅速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对于国际竞争对手,美国企业更愿意使用337调查这个工具,而不是法院的专利诉讼。后者一般是337调查所需时间的两倍以上。例如,Ultravision Technologies 2016年也曾经选择就一些与我国企业的专利权纠纷进行起诉,那是因为所谓侵权方也是该企业的代工商——即核心伙伴。而此次337调查的11家涉案中资企业均是品牌市场的竞争对手。
同时,337调查还有执法过程严谨性不足,和处罚严厉的特点。即,一般337调查更重视过程性,而非结果。就如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LED显示应用分会的声明所称,Ultravision Technologies对LED显示屏持有的专利既不是核心技术、也不是必须技术、有效性不高,存疑、而且申请时间晚于我国类似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时间——但是这些“结果性事实”都不是337调查的关键。337调查重点往往侧重于有限范围内的过程正当性,这制度设计有利于原告方的胜诉。——而从处罚结果看,罚金高昂是一方面,337调查还实行“连坐”制度。即被调查对象只要有一个应诉者输掉了这场官司,其它且亦同时被罚;无参与应诉者,直接宣布立案申请者胜诉。
此外,从历次337调查实践看,这一制度设计还有另一“陷阱”:即应诉成本比较高——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在美份额规模不大的企业,几乎会在应诉过程中“得不偿失”。因此,美国337调查这项规则的一个常见结果就是“被调查对象选择主动退出美国市场”。或者说,有时候这个工具是靠“吓走别人”发挥威力的。
所以,综上所诉,决不可理解为337调查是“法律框架”下对真理和公平正义的捍卫。这个调查的存在已经彻头彻尾沦为“恶心”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所以我国相应行业协会才会声明,“这是乘火打劫、扰乱LED市场秩序”。虽然美国337的制度设计非常利于“过度贸易保护”,但是面对中国强大的LED产业和创新能力,这面遮羞布未必管用。这是对于此次事件,国内涉事企业表现平静的根本:即美国对手选择挑战全球市场实力最强悍的中国巨头,很可能是找错了对象。
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这种“制度”设计
在本次LED产业遭遇337调查申请之前,我国宝钢、沙钢刚刚胜诉337调查。历史数据表明,337调查依然有2-3成的应诉胜诉可能性。所以,积极应诉应是首选方案。因为市场之争、专利之争都不是“一时一刻”的利益,而关系企业长远的战略布局——这次主动后退,下次想进场就会更难。
但是,任何较量都需要做到“不打无准备之仗”。我国LED产业,特别是LED显示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势头强盛、技术水平已经处于全球尖端位置。但是,由于更长的历史时期,我们的LED产业处于“落后、追跑、跟跑”阶段,一部分的企业依然习惯于学习成熟的技术、应用成熟的技术,并未确立起“前瞻性技术储备和研发”的战略意识。
具体的表现是,1.部分企业前瞻性、非即得效益型的研发投资依然不够充足;2.虽然大多数企业建立起完整的海内外专利库,但是依然有部分企业缺乏海外专利意识,专利技术的全球保护薄弱;3.国内市场和品牌之间竞争意识远大于合作,企业和品牌间专利共享、交叉,建立专利池的主动性比较弱,国际纠纷中容易被人“各个击破”;4.基础性专利、通用型专利的拥有量不及外资巨头,这是欧美企业数十年历史积累的结果。
我国LED产业的以上特点也是Ultravision Technologies敢于从专利技术领域一次性挑战我国11个企业的原因所在。从纠纷处理看,商业纠纷最好的结果莫过于和解。而和解的本质则是利益交换。大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例如苹果和三星,往往是“互相起诉”——即专利的交叉使用、授权,交叉侵权,这种利益纠葛让对方在选择专利战时“畏手畏脚”,一旦出现纠纷也更容易通过利益交换“和解”。
所以,专利和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不仅仅是抢占创新高地,更多的时候更在于“构筑自我保护的长城”。甚至,有些时候这道长城需要一个国家的相关行业同仁共同建设。
近年来,我国LED产业发展突飞猛进,已经站在全球行业的制高点上。尤其是随着国内品牌不断走向国际市场,对全球市场的参与从“帮人代工”,发展到“品牌出海”,和国际市场的行业对手直接碰撞的战线逐渐推进,这种国际专利纠纷发生的风险依然处于高位。
对此,一方面,本土LED产业应该建立起自己的专利池、知识产权库,并时刻关注国际市场竞争者的知识产权动作,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另一方面,亦应该进一步将研发和创新“前瞻化”,利用更超前的研发,率先占领未来产品的“专利阵地”。对于LED显示行业,COB技术、覆晶技术、晶片级CSP、mini-led、Micro LED等都是需要“提前布局”的战略制高点。在这些尚未市场化的产品技术领域的布局,是打赢未来知识产权战争的关键。
总之,Ultravision Technologies此次申请针对我国LED企业的337调查,不是孤立事件、不是偶发事件。虽然Ultravision Technologies的理由未必站得住脚,但是从对方角度看,利用制度、专利和一切手段,保护自己的市场是一种虽然未必合乎道理,但是却具有必然性的“竞争反应”(甚至,在337制度框架下,专利流氓都是必然的产物)。尤其是在我国LED产业强势出海的背景下,这种碰撞绝不会没有。或者说,对方的“近似无理”的野蛮挑战,即是对我们已经比较强大的认证;同时也是对我们还不是足够强大的讥讽。
且这种碰撞、挑战的最终结果只有两个:要么我们退回来;要么通过一段时期的鏖战,通过技术升级创新、产业市场并购整合,使对方失去拿起知识产权武器的能力。
附件: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LED显示应用分会做出如下郑重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