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BHCGG201704008
一、招标条件:
盐城市弘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滨海县公安局委托采购的滨海县公安局电脑、相机、投影仪、打印机等采购项目已经批准,所需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公开发布公告,欢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招标内容及要求:
1.采购内容:台式电脑5台、笔记本电脑3台、相机170部、投影仪1台、喷墨打印机1台、打印复印一体机1台。具体品牌及技术参数要求等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2.供货期限(含安装调试工期):15日历天。
3.项目地点:滨海县公安局。
4.采购范围:所需货物及附配件的采购、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
5.质量标准:合格。
6.预算金额:24.85万元。
三、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投标人未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没有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投标人具有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及售后服务能力。
5.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4600元,投标保证金必须使用投标人帐户,方式:转账、电汇、银行汇票。收款账户为:滨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建行滨海县城中分理处,账号:32001737238052503280,投标保证金的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视其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投标保证金核验方式为:投标文件递交的同时,投标单位将本单位投标保证金交款凭据(指银行汇票原件、转帐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直接提交给投标文件接收人员。未按上述要求提交保证金交款凭据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可组织有关部门对中标人进行实地考察,对所投产品的采购过程、运输过程等环节进行跟踪,一经发现中标人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作为不良行为清退出滨海县招标市场,打入黑名单。
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5月11日15时00分00秒;
2、开标时间:2017年5月11日15时00分00秒;
3、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滨海县港城路广电网络信息技术大楼主楼18楼西首1808开标三室。
六、潜在投标人有意向参加投标的,无须履行报名手续,请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招标文件下载
点击浏览该文件)。
七、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八、付款方式:中标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在审计结束后一周内付审计价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扣除违约金(如有)一次性付清(无息)。
九、投标申请人对本公告有疑问或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联系人及电话:
招标人:李如意 13770133605
代理机构:周雨忆 0515-69953610
十、投标申请人对本项目如有投诉,请向招标采购监管机构书面提出。
联系电话:0515-84198006;传真:0515-84198978
地点:滨海县港城路广电网络信息技术大楼17楼1703室
滨海县公安局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