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数天的审议,被告Oculus与原告知名游戏发行商ZeniMax的侵权大战第一回合落幕,以Oculus被判决向ZeniMax赔偿5亿美元告终。尽管Oculus公司、其前CEO布伦丹?艾瑞比(Brendan Iribe)及其创始人帕尔默?拉奇(Palmer Luckey)被悉数判罚,Oculus的母公司Facebook却没被直接牵涉其中。
Oculus侵权大战打响
Oculus盗取商业秘密指控不成立
对于ZeniMax提出的“盗窃商业机密”的指控,陪审团最终予以驳回。法院对此的解释是,商业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不为他人所知晓的模式、设备或信息。原告声称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以下技术:畸变校正技术;色差校正方法;重力方向和传感器漂移校正技术;头部和颈部的建模技术;HMD查看旁路技术;预测跟踪技术;时间翘曲方法。
要使得Oculus盗用商业秘密的指控成立,原告ZeniMax必须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违反协定;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商业贸易中使用商业秘密;原告遭受实质性损失。
而陪审团认为,民事诉讼中获取胜诉只需证据优势并非充分,但原告并无证据优势证明被告人中的任何一方盗用商业秘密,对于Oculus对ZeniMax造成损失这一说法陪审团也没有给予支持。
Oculus创始人帕尔默?拉奇(Palmer Luckey)
Oculus涉嫌抄袭Zenimax代码侵权成立
所有被告都被指控抄袭了Zenimax和id Software公司的代码而侵权。事实上,版权保护在计算机程序中很难适用,对于构思、程序的逻辑、算法、系统架构、方法、相关概念或布局等方面的侵权往往难以界定;只有当计算机程序蕴含的工作第一次“呈现”出来时才享有版权保护资格。例如,文字元素如源代码及非文字元素如程序基础架构、结构、顺序、组织、操作模块和人机界面都可能享有版权保护。而即便一个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元素并非都属于原作者,其也可以被看作是原创的。因此,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侵权案件需要筛选与区分计算机程序中受版权保护的元素和不受版权保护的元素,通常需要专家进行详尽分析。
判决Oculus因侵权向ZeniMax赔偿5000万美元,陪审团的依据如下:存争议计算机程序拥有著作权;ZeniMax或id Software对改程序拥有版权;Oculus涉及侵权。证据一与证据二较容易获取,因为原告已为该计算机程序注册版权,而证据三较为复杂,存在部分争议。
为了证明证据三成立,陪审团需核实以下两种假设。一是Oculus的确有抄袭原告程序行为,二是抄袭行为使得该代码与原告拥有版权的代码基本一致。当地法院采取了AFC测试(抽象过滤比较试验)分析了Oculus计算机程序的非文字元素是否与ZeniMax或id Software受版权保护的计算机程序类似。普林斯顿计算机科学教授David Dobkin博士认为,Oculus的确从Zenimax方抄袭了代码,陪审团最终同意了该证词。
事实上,在陪审团裁定之前,Oculus就曾主张AFC测试是“无效的”、“违宪的”,因而在今后Oculus的上诉中,这一点或将成为关键。
Oculus前CEO布伦丹?艾瑞比(Brendan Iribe)
Oculus违反保密协议被判赔偿2亿美元
原告声称,帕尔默及Oculus曾与原告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而帕尔默与Oculus涉嫌违反了这份保密协议。对此,Oculus声称,Oculus并不是该保密协议签署的一方,在Oculus成立之前,帕尔默以个人名义签署了这份协议。
法院认为,若以下几点成立,则可证明Oculus与这一协议有联系。一是Oculus是帕尔默此前公司的延续(若Oculus接管了此前公司的资产,就可能要承担此前公司的责任);二是Oculus在行动上曾践行了这一协议;三是帕尔默在协议中确认了Oculus方需承担的一些责任。
帕尔默和Oculus在自我辩护中采取了积极抗辩的“懈怠原则”,也就是帕尔默和Oculus需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原告主张权利或要求赔偿有一定的延迟,这一延迟毫无理由,且对被索赔方Oculus存在偏见。
而陪审团最终裁定,帕尔默的确违背了保密协议,但懈怠原则却禁止原告对帕尔默索赔。此外陪审团也认定,证实Oculus与此保密协定有关的证据成立,因而Oculus的确违反了该协议,需向原告赔偿2亿美元。
Facebook保密协定侵权干扰、不正当竞争指控不成立
原告Zenimax也声称,Facebook对保密协定进行了干扰。若要证明Facebook的确参与干扰保密协定,则需要证明,在原告与Oculus/帕尔默间的确存在保密协定;Facebook蓄意和故意干扰保密协定;干扰行为是对原告造成损失的近因;原告遭受实质性的伤害或损失。陪审团认为原告未能完全证明以上四点要素,因而指控不成立。
原告认为,Oculus与Facebook由于违反秘密协定,侵权,盗用商标及盗取商业秘密而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陪审团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因商业行为而产生的非法商业伤害,与工业或商业中的诚实经营行为相违背的举动。若要证明Oculus与Facebook的确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证明其采取了违法行为并对原告造成了困扰,但原告并无实质证据,因而指控不成立。
扎克伯格
Oculus/Iribe/帕尔默虚假标识指控成立
原告认为,Oculus、帕尔默和Iribe有商标侵权行为,而他们需要证明:Zenimax拥有受法律保护商标;Oculus、帕尔默及Iribe未经其同意使用该商标,并使得谨慎的购买者或用户也对产品的来源感到困惑。
而Oculus、帕尔默与Iribe也提出多重理由进行辩护。他们表示,已被明示或暗示允许使用该商标;Zenimax也默许该商标被使用;他们用该商标明确地描述了他们的产品和服务;“懈怠原则”禁止索赔。
然而陪审团认为Oculus与Iribe的确有故意的商标侵权行为,其辩护理由并不充分,但帕尔默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然而,陪审团认为Oculus、帕尔默与Iribe因虚假名称需分别向原告赔偿5000万美元和1.5亿美元。
在被判罚赔偿5亿美元后,Oculus公司发表声明表示将要上诉。而原告ZeniMax也将乘胜追击,考虑寻求禁令救济,暂时停止Oculus Rift头显的销售。事实上,这场持续数年的侵权大战才刚刚拉开大幕。似乎 “全身而退”的Facebook事实上也因Oculus这块“烫山芋”吃尽了苦头。而未来的战斗,想必双方依旧不会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