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政府采购中心受白河县检察院的委托,对该单位多媒体警示教育设备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1、项目编号:白政采竞(2016)15号
2、项目名称:白河县检察院多媒体警示教育设备项目
3、项目概况:白河县检察院多媒体警示教育设备,包括LED屏体、发送卡、接收卡、多功能卡、视频处理器、音箱、功放、专用电源、散热系统、电视机、交换机、执法记录仪等。
4、项目性质:财政拨款
5、项目预算:68万元(报价超过预算的响应无效)。
6、供应商资格要求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提供以下资质原件:
6.1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6.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只须提交其身份证原件);
6.3 近六个月连续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6.4 供应商注册地或白河县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
6.5 LED 显示屏生产厂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6.6 LED显示屏、视频处理器、执法记录仪3C认证及国家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7、提供LED显示屏、视频处理器、执法记录仪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
6.8、所投视频处理器、发送卡、接收卡、多功能控制卡必须为同一品牌;
6.9、近3年LED显示屏安装类工程业绩合同书不少于2份;
6.10、供应商须具备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在白河县境内设有售后服务机构或委托售后服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特别提示:本次谈判在开标前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按上述资质要求的顺序将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单独封装(属于厂家应提供的资质文件加盖厂家公章的复印件视同原件),在谈判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前交谈判小组审核;谈判响应文件正、副本内提供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提供原件的投标无效。
7、谈判文件的获取
7.1 时间: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
7.2地点:白河县政府采购中心(白河县城关镇人民路68号财政局5楼);
7.3售价:谈判文件每套人民币300元整,售后不退。
7.4 获取方式: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报名人身份证原件在采购中心办公室购买。
8、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谈判大会时间和地点:
8.1 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6年9月7日14:30;
8.2 谈判大会时间: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8.3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地点及谈判大会地点:白河县财政局四楼会议室
8.4 地址:白河县城关镇人民路68号
9、谈判保证金
9.1 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4000元。
9.2 具体要求:见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10、联系方式
10.1 采购人:白河县检察院
地址: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新区
电话:0915-7828166 联系人: 周玄
10.2 采购代理机构:白河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白河县城关镇人民路68号
电话:0915-7820216
联系人:李海军、裴莉、卫波
白河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