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莆田第二中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莆田第二中学七年级多媒体教学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莆田第二中学七年级多媒体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闽昇莆[2016]采招007号-1
项目联系人:林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4-2767866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莆田第二中学
地址:莆田第二中学
联系方式:余先生/0594-286319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林小姐/0594-2767866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街1448号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 |
最高限价 |
1 |
1 |
触控一体机 |
7 |
台 |
详细见第三章附件1:技术说明一览表 |
最高限价为16万元 |
2 |
视频展示台 |
7 |
台 | |||
3 |
多媒体钢制讲台 |
7 |
套 | |||
4 |
三片式推拉磁性黑板 |
7 |
套 | |||
5 |
台式电脑 |
7 |
台 | |||
6 |
施工辅助材料 |
1 |
套 | |||
交货期:合同包1按采购方要求一次交货(自采购合同签订生效起15个日历日内);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资格标准:1、投标人应是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具有投标项目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投标人需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向招标代理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 3、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人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6.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6月03日 08:00 至 2016年06月23日 1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街1448号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即投标人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www.ptfwzx.gov.cn)、莆田市政府采购网(pt.fjzfcg.gov.cn:8081)下载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6月23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6月23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广场南片区D楼三层开标室3)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闽财购〔2008〕31号文要求,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含10%)以下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30%(含30%)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30%-50%(含50%)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超过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根据闽财购〔2010〕28号文规定,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以上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请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要求准确统计、计算,并认真填报,否则不予认定。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最新发布的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时必须提供产品清单或文件复印件、最新发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上下载)、最新发布的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上下载)打印件,并标明投标产品所在位置,上述证明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共同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中小微企业应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无提供,则不予认定。
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价格最低合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若最低评标价相同,则投标产品拥有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认证数量最多的投标人将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若拥有认证数量相同,则按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售后服务、投标人综合实力排序推荐为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