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云县财政局的委托,对2016年云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电器协议供货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欢迎有兴趣的投标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YXZYC(GK)2016—021
二、采购项目名称:2016年云县行政事业单位 办公设备及电器协议供货项目
三、招 标 内 容:
第一包:品牌计算机(包括台式机、一体机和便携式、平板电脑)、网络设备(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移动存储器、磁盘阵列)(单次采购在10万元以下);
第二包: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投影仪(单次采购10万元以下)
第三包:电话机、电视机、电冰箱、吸尘器、空气调节器(空调、加湿机、除湿机)(单次采购10万元以下);
第四包:办公家具(含档案柜)(单次采购10万元以下)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或经生产厂家授权的代理商。若为代理商投标,则须出具生产厂家授权书原件;
2、列入国家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投标时只能选取列入最新一期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进行投标。
3、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生产、技术服务能力,在云县设有完善的销售服务网络,有固定经营场地(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协议),能够快速提供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务。
4、投标人必须提供由国家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如经检察机关审核后有不良记录者,将取消投标资格)。
除具备上述条件以外,报名和开标签到时应提供以下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2)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4)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6)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原件)
注:1、三证合一的投标人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即可,否则应按1-3条内容提供
2、如投标人为法定代表人出席投标报名活动时,按第4条内容提供。如投标人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出席投标报名活动时,按第5条内容提供。以上资料不齐,报名不予受理。
五、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请于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云县新云州社区瓦窑坝片区)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股获取招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6月2 日上午09:00时(上午8:30时开始递交投标文件)。
七、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八、开标时间:2016年6月 2日上午09:00时。
九、开标地点: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十、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6月2日上午09:00 。
十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十二、投标保证金:每包5000.00(大写:伍仟元整)。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仅接受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转账支票、汇票、信汇或电汇凭证(须进账),投标保证金请各投标人转(汇)至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本单位基本账户中提交,由其它账户提交的将视为无效投标。不接受现金或以个人名义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户 名 :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云县支行云兴街分理处
账 号:24-172201040004364
联 系 人: 李映萍
电 话:0883-3227938
十六、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十七、本次招标相关事项联系人
(一) 采购人:云县财政局
联系人:李云锋
电 话: 0883-3229513
邮 箱:yxcgzhx@126.com
(二)采购代理机构: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刘 琼
电 话:0883—3223436
传 真:0883—3223167
邮 箱:liuqiong7875@126.com
十九、公告发布事宜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临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网站同时发布,请各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后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信息。因供应商不留意网站公告,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