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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视频监控安防系统采购招标

来源:投影时代 更新日期:2015-08-18 作者:pjtime资讯组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师范大学委托将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项目名称:福建师范大学视频监控安防系统改造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FJGC-G-2015-103                  下达编号:FJ[GK]201508140728

    3、招标项目内容:

合同包

项目名称

用途

数量

简要技术指标

采购人名称

联系方式

地址

1

福建师范大学视频监控安防系统改造采购项目

监控

1套

1/2.8英寸200万像素CMOS传感器、焦距范围至少覆盖2.8mm/3.6mm/6mm;、不小于1/2.8 英寸200万像素CMOS传感器;、镀锌,4m,含基础

福建师范大学

0591-22867613

福建省福州市大学城科技路1号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

    4、最高限价:本项目采购人算价100万元为最高限价。

    5、投标人资格标准

    5.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5.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5.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5.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名单中必须包含投标人代表)的相关材料;

    5.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7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5.8投标人必须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或具备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一体化贰级资质。

    5.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释义:(1)法人指企业法人,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2) 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 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6、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及网上报名时间、地点

    6.1购买时间及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每日8:00到12:00,14:00到18:00(北京时间,下同)。未在规定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及网上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6.2购买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7、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售价50元人民币,电子版可到发布公告的媒介下载或可自购电子版光

    盘(售价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

    8、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应于2015年9月8日15:00之前提交到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开标大厅,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9、开标时间、地点

    9.1开标时间:2015年9月8日15:00;

    9.2开标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开标大厅。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0.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0.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0.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1、质疑与投诉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2、发布公告的媒介

    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公告信息同时在以下媒介发布,请投标人关注。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

    13、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林科长

    电话:0591-22867613

    14、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层 

    邮  编:         350001          

    电  话:0591-83312109、83312509转809

    传  真:     0591-83393305        

    联系人:         林榕             

    电子信箱:   83393301@163.com     

    15、投标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营业厅

    帐  号:  35001870007052517035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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