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消费者都有过为自己或帮助他人维权的事迹,这不仅是为自己和他人争取合法的权益,也是一种积极向上的表现。咱们买东西时买得容易,维权起来较难。为何如此?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消费者不懂得如何维权。临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投影时代网就和大家分享一些家电维权的方法。感兴趣的朋友不妨留意。
产品发票凭证应保存
在家电产品的消费纠纷中,时常会出现因消费凭据丢失而造成纠纷无法处理的情况。还有一些消费者则是在消费时,或是图便宜不要发票,或是开具了其他商品名称,一旦权益受损,因缺乏充足的证据,使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因此,建议消费者要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家电产品时要保留发票、“三包”凭证等,而且上面不仅要有购物时间、地点、经销商名称等重要信息,对于企业的额外承诺和消费者的特别要求,也应进行特别标注。
维修记录须详细填写
从目前来看,很多消费者在电话邀约售后人员上门维修时,不填保修卡的现象很多。据相关行业人士表示,维修人员这样做主要就是为了逃避“三包”责任;有的维修人员将消费者换下的旧配件拿回后,经过简单修理,下次又给别的消费者当新件换上。这样不仅能骗取厂家配件费,还能将厂家的新件卖掉,赚上一笔。
对此,建议消费者在遭遇家电出问题,预约售后上门维修时,一定要求对方详细填写保修卡,并保留换下来的配件,以便事后出现问题作为投诉证据。如果维修人员拒不填写,可以向当地质监或消协部门投诉。
不要自行拆卸产品硬件
网友黄先生一年前入手一台平板电视,现在发现电视出现雪花横线,其自行拆卸电视查询情况。后来解决不了,打电话叫售后上门维修。售后以黄先生已经私自打开了电视机为由拒绝保修。需要额外花钱修理。
类似此种现象,建议消费者应与出售电器的商场联系,如果在当地没有维修点,相关责任由经销商负担。所以确认电视具体怎么样了,不应由黄先生自己来做,以免与“不得自行拆开机器,否则不予保修”的服务条款相抵触,应该让经销商确认产品是否存在问题,及产品是否还处于保修期内等等。
首次启用家电需参考说明书
说明书包含了产品的操作指南、简单故障排除、售后服务保障等基本信息,理应是消费者选购产品后的首要读物。但中国质量协会用户评价中心今年初公布的《家电产品使用说明书调查报告》显示,有 37.1 %的消费者买回新产品后不愿看使用说明书,而是凭经验直接操作。
虽然调查显示“重点不突出、操作性弱”是说明书缺乏吸引力的主要问题,但在家电的售后服务纠纷中,有不少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缺乏应有保养造成的产品损坏。虽然现阶段家电产品使用说明书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消费者在家电产品购买后与使用前还是应该仔细阅读它,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提示进行操作和保养,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霸王条款”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其中,对于“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款消费”等多方面的消费者权益及相应的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违法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霸王条款”一直是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焦点,《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致。今后,在惩治“霸王条款”时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此外,《办法》中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规还要多了解
今年3月15日将正式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这个办法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都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诉求的,将由工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
此外,“费者已拆封,影响了商品完好”,今后,店商要是再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将被视为无理拒绝受到处罚。
根据“三包”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 15 天以内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以选择换货;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故障修理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可以选择退货;或者消费者等待商家维修配件 90 天不到的,也可以要求退货。在实际的维修过程中,厂家应该在延长“三包”的同时承诺免收折旧费,或在销售产品时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对此,建议消费者自己也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加自己的商品知识,毕竟人们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才能获得相应的保护,离开法律范围谈权益只能是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