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迪威视讯发布公告称,201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内容,迪威视讯在《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迪威视讯是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季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劲勋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分管财务、行政等工作。迪威视讯2010年至2012年期间存在的虚构合同、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等行为,系由季刚直接决策和组织,林劲勋参与了全过程,持续时间长。季刚、林劲勋是迪威视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祝鹏长期任职公司财务部门,自2008年起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有条件了解相关情况;其对于公司财务内控制度与流程的建设和有效运行负有管理责任,却未能勤勉尽责,没有及时纠正公司长期存在的财务内控机制失效的情形,是迪威视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迪威视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季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林劲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祝鹏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