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广州市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草案)》正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在12月17日前反映自己的意见。《草案》明确,玻璃幕墙、城市道路照明、桥梁及隧道照明、城市景观照明、涉光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此规定。消防、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以及公共安全需要的强光照明,不适用本规定。
目前关于光辐射的投诉量不是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是市民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投诉。《草案》明确,市民可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光辐射、光污染。以下是草案中部分亮点:
一、不按时关闭罚款5万元
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禁止夜间22:30至次日7:30开启,但机场、火车站、公交站场、站台等场所的兼具公共信息公布的显示屏除外。居住小区及周边文体与商业场所设置不具备室外照明功能的广告、标识和招牌,引起居民投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该场所应在夜间23:30前关闭广告、标识和招牌照明。
不按规定时间关闭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按规定时间关闭户外广告、标识和招牌照明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住宅楼百米内禁设玻璃幕墙
四类场所禁止设置玻璃幕墙: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天然暗环境区域内的建筑物;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
在禁止场所内设玻璃幕墙,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三、居住区住宅限设玻璃幕墙
六类场所限制设置玻璃幕墙:居住区内建筑物;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及毗邻建筑物;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主干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