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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指南 教您八招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投影时代 更新日期:2013-03-12 作者:茜茜

    相信很多消费者,特别是在农村的用户看到山寨产品后可能会见怪不怪了吧。看“小夭鹅”这一充满戏谑含义、令人哭笑不得的名称,再次证明了中国山寨产业不拘一格的想象力。昔日,类似的“创意”只是停留在“廉师傅”(康师傅)牛肉面、“云碧”(雪碧)饮料、“豪牛”(蒙牛)牛奶等食品饮料行业。现在,“山寨”产品已经进军家电领域,意味着这一灰色产业链正逐步从低端的食品假冒发展到更复杂的家电产品假冒。从食品到家电产品等领域,如果遇到问题,咱们需要勇敢的站起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临近315消费者维权日,为了帮助消费者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利,今天投影时代网就将为大家支招,希望能够让您的维权更快更好。

    一、维权争议有五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⑴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⑵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⑷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把握你的知情权

    《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应该注意的是:⑴不能贪小便宜;⑵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主动问清楚相关问题;⑶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取发票;⑷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店堂广告”要细看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要留心各商场推出的“店堂广告”。商家广告中多有“买二赠一”、“全场满1000返100”“买十赠一”等促销类文字,还有一些不起眼的提醒:“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仅限100台”等。商家广告总是把一些限制性条款写得比较小,位置不醒目,消费者看广告一定要仔细。如果最后产生纠纷,这些“店堂广告”就成了商家免责的依据。当然,如果经营者“店堂告示”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这种促销广告就是无效的。

    四、购物凭证需保留

    部分消费者选购家电产品付款后,很少有人用心保留凭证。如果出现问题,无法提供正式发票的话,要求厂方履行自己的诺言,想要免费更换家电产品零件是不可能的。在保修期内,家电维修人员以正规发票进行免费维修,没有发票的话,就证明不了自己的产品,那么维修人员会进行收费维修。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在他们处理的家电产品消费纠纷中,时常会遇到因消费凭据丢失而造成纠纷无法处理的情况。还有一些消费者则是在消费时,或是图便宜不要发票,或是开具了其他商品名称,一旦权益受损,因缺乏充足的证据,使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因此,消费者要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家电产品时要保留发票、“三包”凭证等,而且上面不仅要有购物时间、地点、经销商名称等重要信息,对于企业的额外承诺和消费者的特别要求,也应进行特别标注。

    五、细数合格商品身份要件

    ⑴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⑵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⑶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⑷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⑸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六、消费欺诈行为有哪些?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七、产生诉讼,向谁索赔应明确

    ⑴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⑵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属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⑶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⑷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⑸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⑹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诉讼时效莫过期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⑶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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