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受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名称: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监控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二、任务书编号:2012-72号
三、采购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四、采购代理机构: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五、招标内容及分包情况:
A标段:安全监控设备(预算85万元)
B标段:办案区监控设备(预算54万元)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六、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生产制造或经营销售资质的企业可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200万元(含200万元);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营业执照(副本),委托代表投标时法人代表授权书;
4、要求投标企业必须具有自治区公安厅颁发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证书;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企业;
6、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凭证。
供应商报名时需提供复印件,开标时需提供3、4项资质原件。
如未提供原件将做无效投标处理。
注:以上条件解释权为采购单位。
七、资格预审时间:2012年7月5日起至2012年7月24日。
参与投标:通过资格预审后递交投标保证金即可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可与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索取或在呼伦贝尔财政信息网(www.hlbecz.gov.cn)在线服务“下载中心”栏目中查询。
八、付款方式:设备验收合格及安装使用正常后付80%,正常运转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20%。
九、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交纳投标保证金20,000元(贰万元整),必须以银行电汇方式汇入采购中心指定帐户(在我中心存有诚信保证金的企业可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汇款单名称必须与投标公司的名称相符(未中标的竞标供应商我中心只按汇款单上的公司名称以银行电汇方式退款,当地投标供应商我中心以转帐支票的方式退还,我中心不以现金的方式退还保证金),以其它方式汇款的供应商按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存入后,需将银行回单传真至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确认,如没有进行确认,则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保证金缴入: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账号:060703010902490378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呼伦贝尔河东支行
十、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2012 年 7月24日17时30分。
十一、投标商签到时间:2012年7月25日8:30—17:30分。
投标文件于2012年7月 26日8时30分公开招标开标会时与开标一览表一并递交。
未到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签到者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地点: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十二、开标时间:2012年7月26日上午8时30分。
十三、开标地点: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大厅。
十四、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大街30号(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办公楼)
采购单位联系人:李景生 联系电话0470-8241133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标前鄂晓玲、敖伊兰
标后李春林、李兰波
联系电话:0470-8217848
传 真:0470-8252909
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