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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商标战:道德判断与程序正义

来源:解放日报 更新日期:2012-03-05 作者:佚名

    树大招风。

    美国苹果公司,因为商标问题,在国内屡遭挑战。

    先是和唯冠(深圳)公司对簿公堂,为的是“iPad”的中国大陆商标权。一审败诉后,前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并未当庭宣判。

    这是一场“生死战”,若败诉,iPad平板电脑在国内的公开销售,都会成了问题。

    这一波还未平,紧接着,“iPhone”手机,苹果的另一主要产品,又陷入了商标战温州商人蔡志勇,在2010年为自己经营的“灯、电筒”等类别产品申请注册“iphone”商标,就在即将顺利拿到商标注册证的前一天,苹果公司“醒”了,赶紧对此提出商标异议,正待裁定。昨天,蔡方举行新闻发布会。

    仅仅是“几个英文字母”,引发的不仅仅是口水战,还有对于法律、道德、山寨文化的思考。

    一、在杨龙看来,公司注册“iphone”作为手电筒商标,是因为“比较好记”。

    杨龙是小太阳照明有限公司的市场部销售经理,与老板蔡志勇同是温州人。他告诉记者,若注册成功,想把iphone牌手电筒“做成一个更加高档的品牌”。

    本着试试看的心态去申请,结果发现在“灯具、手电筒”所属的“第11类商品”中,“关于IPHONE商标的申请注册记录是一片空白,在该类别没有任何相同或相近似的在先商标”,完全可以申请注册,蔡志勇心中一喜。

    他们经营手电筒生产已经10多年,营销网络遍布,产品还大量出口,“只是希望在注册成功后,在自己的手电筒产品上依法使用‘iphone’商标,并无投机取巧的想法。”杨龙说。

    杨龙多次对记者提起该商标时,并未用英文单词的发音,而有意识地念了6个英文字母。

    二、苹果公司显然不高兴了。

    2011年6月13日,蔡志勇申请注册的“iphone”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初审通过,进入为期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

    截至去年9月14日,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蔡志勇将顺利拿到商标注册证。然而,就在初审公告期结束的前一天,9月13日美国苹果公司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提出了商标异议。

    今年2月16日,为小太阳照明代理商标注册的徐杰,收到“1000多页”、“几公斤重”的邮件信函,里面是美国苹果公司所提出的异议材料。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在总共45个类别中,苹果公司只申请注册了16个类别的“iphone”商标,其余的已经被其他10多位国内申请人申请,其中最早的是2006年胡先顺先生申请的,苹果公司对这些 “iphone”商标也都提出了异议,但商标局至今都未作出异议裁定。

    三、徐杰觉得苹果公司的做法,难以理解。

    昨日他已经向商标主管部门递交了异议答辩,正式“叫板”苹果公司。“这个商标,他不申请,其他人都不能申请,太霸道了。”徐杰说。

    他向记者出示国家商标局转发给他的,苹果公司代理人提交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其中列举了iPhone手机以及苹果公司的身显名扬作为证据,并认为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在第9类手提电话及相关产品上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而“iphone”如果成为手电筒的商标,就“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导致消费者混淆”。

    记者昨天从苹果公司代理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处确认“确实为苹果公司的某些商标做代理”,也确实提交过类似的申请书,提出“IPHONE”商标应该成为驰名商标。

    四、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若iPhone手机是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那么,就适用“跨类别保护”,即手电筒虽然和手机相差甚远,但却不能注册“iphone”商标。而在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看来,iPhone手机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几乎不可能”。据他介绍,驰名商标主要通过商标管理案件和异议案件认定,由于之前有公司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以期被认证为驰名商标,国家已弱化驰名商标的认证。

    “在异议材料中,苹果公司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IPHONE’,只申请注册在‘计算机硬件、软件’商品上,连手机产品的商标注册证都没有,怎能认定为手机驰名商标呢?”徐杰说,在他看来,苹果公司代理人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属于文不对题的无用材料”。

    五、究竟是谁在“山寨”谁?徐杰在提交答辩后,大声对记者说。

    “‘iphone’只是一个由6个英文字母组成的英文商标而已。”徐杰强调说。他继续摆证据: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苹果公司就“iphone”商标在“手机”商品上注册成功的时间是2010年上半年,只比蔡志勇申请的“手电筒”产品上的“iphone”商标早几个月。

    据介绍,相同的知名商标在不同的类别共存非常正常。“如中华香烟和中华铅笔,七匹狼服饰和七匹狼香烟,特别有对比价值的是美国苹果电脑和美国苹果服饰,它们之间到底是谁在‘山寨’谁?”徐杰认为,温州商人蔡志勇在第11类“灯、电筒”等产品上申请注册“iphone”商标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记者向杨龙了解,现在肯定还没有“iphone”牌手电筒面世,但若在市场上见到,谁在“山寨”谁,消费者肯定会有自己的想法。但朱永平说,即便“山寨”,“只要质量没问题,就谈不上负面影响,充其量,不过是‘钻对了法律的空子’。”

    “iphone”究竟是否会成为手电筒?蔡志勇昨天正式提出商标异议答辩后,将按程序进入商标局异议审理阶段,商标局通常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作出异议裁定。朱永平和其他律师对结局“比较乐观”。

    六、苹果公司“自吞苦果”。

    虽然“iphone手电筒”和“ipad案”之间完全不同,前者涉及商标注册,后者涉及商标转让,两者的最终结果并不互相影响,但无论如何,在商标这件事上,苹果公司在中国遇到了麻烦。

    怪不得别人,只能怪苹果公司轻视了在中国的商标注册。据了解,很多外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时,都会选择注册“全类别”的商标,而苹果公司“轻视”或“疏忽”了。

    “凡是商标持有人,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对商标都应有尽快注册、尽力保护的意识,否则只能自食其果。”朱永平说。在法律人看来,苹果的商标风波有其积极意义。据介绍,很多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对知识产权“不当回事”,这次事件将会积极促进国人的商标权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记者手记

    道德判断与程序正义

    若有“iphone”牌的高端手电筒,会因此卖得特别好吗?说不清。但如果质量过硬、营销得当,这样的手电筒也许会风靡全国。

    但即使这样,也挡不住不少消费者,尤其是苹果公司的“粉丝”的指责“投机取巧,不讲道德”。

    同样,深圳唯冠这家濒临破产的内地企业,即使赢得“ipad商标侵权案”获得赔偿,绝地逢生。“果粉”们也不会赞许它的 “商业眼光”,可以预期的,仍是骂声一片。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若美国人抢注了“maotai”商标,导致茅台酒无法外销,且面临巨额赔偿,你会站在哪一边?

    随着中国企业的眼光和能力的成长,必将挑战更多国际品牌的利益,“苹果”商标战,将会成为一个商业案例,供人借鉴。但在规范的国际贸易法规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站在道德高点指责,不能解决问题。若“iphone”出现手电筒,“ipad”在国内禁销,都缘于苹果公司对法律的疏忽,商场如战场,理应效益至上、规则至上。

    与其在此处围观,不如深究法律,下一次,别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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