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需要知道,IPAD商标的原始权利属于唯冠,如果没有这个商标专有权的话,那么到今天,也许满地都是山寨的iPad。”何敏说。陶鑫良则告诉记者,唯冠需要知道,虽然法律保护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但IPAD商标的所有美誉度,几乎是由苹果公司一手打造的,目前也没有证据显示深圳唯冠因为苹果公司的行为遭受了重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陶鑫良提示,即使严格恪守《商标法》,唯冠也未必能“占到便宜”。
“我国的《商标法》保护注册在先者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使用中已产生商誉美誉的没有注册的商标,这是它的立法本意与保护初衷。”他表示,相信司法将对二者的权益进行平衡,届时,即使苹果公司被判决向唯冠付费使用IPAD商标,其费用也可能非常低廉,“否则,深圳唯冠就得到了不正常的利益”。
陶鑫良认为此案不存在“不能和解的法律障碍”,与此同时,“‘注册在先’的商标法制度安排和‘保护因使用而产生商标权益’的制度安排,两者如何依法协调、追求利益平衡的问题,也考验着我国司法的智慧。”
唯冠“吃苹果”的意义何在
对于这场纠纷,受访者更深层的焦虑在于:深圳唯冠一旦在诉讼中获胜,会不会被中国企业群起而效仿,掀起新一轮“抢注商标”的热潮?
这一焦虑不是没有现实依据。
红极一时的美国华裔NBA明星“林书豪”,作为商标已经被无锡一家公司注册,宣称非500万不卖;法国知名奢侈品牌“爱马仕”,在广东,也不得不与被某制衣公司注册的“爱玛仕”并存;2月16日传出消息,全球知名社交网站Facebook在中国大陆注册了包括“Facebook”和“脸书”在内的61个商标,几乎将与其有关的所有潜在商标一网打尽。此举被网友解读为被中国企业的“投机抢注”整怕了,只有靠它“杜绝后患”。
刘春泉认为,在此背景下,唯冠最终如何“吃到苹果”,将具有某种标杆意味。“如果苹果公司给出的价钱过高,恐怕会加剧目前中国部分知识产权的投机者抢注的行为,会促使有些人认为,抢注大公司的品牌是一件好事。”
但在陶鑫良看来,上述担心大可不必。“深圳唯冠并非恶意抢注,‘蓄意傍名牌、搭便车’,它注册商标时,苹果还没有研发和产销名叫iPad的平板电脑。虽然它要价过高令人匪夷所思,但在合理范围内,唯冠因注册而获益是制度允许的。”
刘春泉认为,对那些希望“走出去”、搞国际化战略的中国公司,此案也有警示作用。何敏也认为:“企业注册商标时应详细查询相同和相近的商标,以免带来纠纷,一旦发现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构成侵权,应当第一时间维权。”
这场纷争更提示了中国企业“创新”二字的重要性。“iPad挣这么多钱,不是因为盗用了唯冠的商标。苹果换个名称,老百姓照样买单。但中国企业应该争点气,别老玩虚的。”微博上,网友“披头士的春天”的这句“不为自家人说话”的评论,却能赢得众多支持,倒是更值得中国企业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