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唯冠向各地工商部门投诉苹果公司商标侵权,并向上海法院提出要求发布苹果iPad禁售令的申请,而石家庄和徐州两地工商部门开始查扣涉嫌“侵权”的苹果iPad商品。
就目前已有信息判研,令人匪夷所思的苹果与深圳唯冠的商标权纠纷案,很大程度上是双方对iPad内地商标权属的“过度”自信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即苹果旗下IP公司与台湾唯冠于2009年底签署的iPad全球商标转让协议,且与其签署iPad商标权转让协议的是深圳和台湾唯冠的创始人(法人代表)杨荣山,这使苹果自信商标转让协议适用内地,因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或唯冠国际存在委托关系。而深圳唯冠则认为,内地iPad商标的法定权属人是深圳唯冠而非台湾唯冠,深圳唯冠虽为唯冠国际的子公司但却是独立法人,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毫无疑问,苹果与深圳唯冠商标纠纷的焦点自然在于内地iPad商标权属是否存在或显或隐的委托关系,以及创始人杨荣山在与苹果签署的转让协议是否对深圳唯冠拥有的内地商标权具有效力。而若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iPad商标申请和权属委托关系,内地iPad商标权只要为深圳唯冠拥有,那么其对商标权益的维护就具有法律正当性。
同时,苹果与深圳唯冠就内地iPad商标权纠纷当属合作博弈,即底线是苹果会在内地继续使用iPad而不会变换成其他商标,且愿意支付商标转让费。否则,即便深圳唯冠胜诉,若其坚持100亿要价而致使苹果在内地的平板电脑更换商标,那么iPad商标之于深圳唯冠的利益将大打折扣。
苹果在各国同三星、台湾宏达、微软和GOOGLE等发起了各式各样的专利纠纷,甚至借助专利纠纷动辄要求各国法院禁售竞争对手商品,似乎成为了智能电子行业的一种营销策略,这实际上已超越了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范畴,极大地抬高创新门槛,变成为智能电子商对知识产权法和各国司法资源的滥用。如苹果选择通用名称式的iPhone和iPad作为商标,又如当前在知识产权方面更多强调专利保护,而在是否侵权上规范不足(同一技术创新,若两家公司都是独立研究而出的相近技术,但在先到先得之理念使迟后发明创新者面临专利侵权风险)。
当前越发不合时宜的知识产权法不仅不利于知识产权之保护,还可能鼓励先入为主者对后进者的创新阻力。因此,今后各国若能在知识产权立法领域探索和研究出如何有效识辨通用知识与专属知识的产权边界等的规范性标准,并借助目前电力行业的创新速度而重新考虑知识产权之保护期限,将有助于防止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之滥用,有效降低知识产权法蜕变成知识产权垄断和遏制创新负外部性之可能,避免知识产权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