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采购人委托,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将以询价方式,对监控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PZC-WX11-022)实施政府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并提供采购人要求的货物。
一、货物需求
(一)采购要求:监控设备(不采购进口产品)
1、采购摄像头8组,硬盘录像机1组(12路或以上,含1T监控硬盘),集中供电器1组(可为至少12路摄像头提供集中式供电), 2000VA 在线式UPS电源一组(为集中供电器及整个硬盘录像系统提供后背电源)。
2、监控工程布线:负责将1至6层全部点位穿线及预埋点位的布线(共8路,需提前看现场出图),把工程中涉及到破损装修恢复完毕。
3、原始监控点位改造:负责将原始所有监控点位(共4路)割接改造到新的录像机中来。
4、技术要求:
a.不接受国外品牌
b.合同签订后三天之内动工,七天之内工程完毕。
c.一年之内免费可免费变更点位并无任何产生费用。
d.一年之内保修并免费调试。
e.图纸及路由走线提前现场协调。
5. 其他要求:
5.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供应商须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安装过程中(包含施工、路面恢复、人员培训及不可预见费用)不予追加。
5.2 供应商须提供安装调试,免费培训。所供货物经安装调试后,应达到用户正常使用。
5.3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7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项目验收(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5.5交货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内(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二)供应商咨询其他技术性能要求及相关事宜等请拨打电话:13752319025进行联系咨询,联系人:杨振中。
(三)保质期:按采购要求由供应商提供合理的期限。
(四)付款方式:货物到需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15日内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五)供应商投标报价前,须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法人授权书,同时提供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留本中心备案(已在本中心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可免提供上述原件证明资料。但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 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投标产品,须具备3C认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供应商按本项目的要求须提供货物报价;合理质保期;售后服务承诺;交货期;验货方式;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
(八)属“自主创新”或“节能环保”政策性功能产品,供应商可提供国家或地区对该项产品的相关批准证书。
二、报价要求
(一)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报,同一种货物仅允许提供一个报价。
(二)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货物及附件货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及其它应有的费用,并分别单列。供应商所投价格为货到现场验收合格的最终优惠价格。
(三)供应商须在询价文件中应提供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材质、合格检验报告;列明配件清单、备品备件清单和附件清单等。
(四)请供应商于2011年9月14 日15:00前在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和平区保定道45号)提交密封的询价文件(报价文件须正、副本各一份)。
三、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
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款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收取费用
本项目免收各项招标费用。
五、采购代理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45号
邮政编码:300040
联系电话:23197218
传真电话:23197218
联 系 人: 王先生 赵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
20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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