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苹果以“MULTI-TOUCH多点触控屏幕”商标向台申请注册,台经济部智能财产局认为,此商标不具识别性,不准其注册,双方因而上诉法院,智能财产法院判决,苹果败诉。
智能财产法院指出,苹果在诉讼中提出的证据,客观上难以认定“MULTI-TOUCH”商标,已获苹果长期使用,且在交易上成为其商品的识别标识;同时,苹果也无法证明该商标图样已为消费者所熟知,并得借以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
苹果主张,“MULTI-TOUCH”商标已经在其它国家取得商标注册。但智能法院表示,各国商标审查法制并不相同,也无法用其它国家的案例,就认定在我国应该有相同的结论。
智能法院强调,如果商标图样整体为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时,按商标法规定,就不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