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海索广映像公司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称因电视机绝缘性能不达标,将从4月8日起召回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生产的7038台索尼液晶电视机,涉及的产品型号包括KDL-40CX520和KDL-46CX520。
据了解,这次召回范围内的电视机,由于电源板部位使用的防震材料在高温、高湿和长时间使用等极端条件下,其绝缘性能有可能达不到索尼的设计要求,当接触到产品的金属部分或者与之连接的外部设备金属部分时,个别用户可能会感觉到轻微的刺激感。
上海索广还承诺对召回范围内的电视机进行免费的检查、维修。索尼此次主动召回缺陷产品与以往外资品牌对待召回的态度上可谓大相径庭。此前,因我国的缺陷产品追究机制不完善,消费者没少在这方面吃亏。
丰田召回门、飞利浦咖啡壶、三星冰箱召回等事件莫不如此,外资品牌在产品召回上,对中国消费者和西方等国家实时“双重待遇”,我国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境地,维权困难。
2010年7月初,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
家电生产厂商如果存在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召回、不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拒不配合缺陷产品调查等行为,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规定,家用电器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
可能有人认为3万元的罚款对大企业来说太少,不能起到惩戒作用,但笔者认为,对于家电召回制度来说,罚款只是一个辅助手段,而并非目的,如果有企业因为违法召回条例而被罚款,那损失的就是企业信誉度,这对一个企业的影响恐怕远远高于3万元。此次索尼主动召回缺陷电视机未尝不是因为我国家电召回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