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名称: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二、地址:广州市中山五路中旅广场16楼
三、项目名称:音响设备采购以及相关的服务
四、项目地点:广州
五、音响设备采购比价项目详细内容见本公告附件清单:
六、报价人资格要求的最低标准: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注册资金必须达到人民币50万元或以上
七、音响设备采购清单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网“www.gzmtr.com”招标投标中“物资采购”上发布,报价人须在网上注册成为广州地铁供应商才可参加网上报价。
八、本次采购比价方式采用网上报价单项单价比价,最低单价中价的方式。洽谈编号为:11001577,网上报价截止的时间:2011年4月13日17:00:00。
九、交货时需提供厂家质量证明文件。
十、本项目需在我司新系统(http://sourcing.gzmtr.com:95)内进行报价,供应商可凭此编号进入报价流程,在登录系统后按照此洽谈编号查找并进行报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20-83106985
传真:020-84226606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2011.4.6
合同书格式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
1.*
合同标的、价格、交货时间及到货地点
1.1 本合同标的为 采购项目的供货、验收及质保期保障等相关服务;
1.2 供货范围: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1.3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1.4 本合同货物单价为固定不变价。货物的单价包括了货物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项目装、运输、保险、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服务、人员培训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及一切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
1.5 交货时间:货物必须确保按合同附件《货物清单》中规定的时间交货。
1.6 交货及验收地点:甲方指定广州市内地点。
1.7 交货时必须携带送货清单(一式四份,加盖乙方公章并注明项目名称、型号规格、厂家/品牌、产地、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同编号、甲方计划号)及本合同。
2.* 付款
2.1 到货验收付款
合同货物全部到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完整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以电汇、划帐或转帐支票的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
1)乙方开具的相应货物价款100%的商品增值税专用销售发票正本一(1)份,标明合同号、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原产地;
2)产品在交货时必须出具由生产厂开具的质量证明文件 。
3)甲方签发的货物验收合格证明一(1)份。
3. * 履约保证金
3.1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即¥ 元,乙方应用本合同货币(人民币),向甲方提交。
3.2 乙方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每延迟一天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承项目商应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业主同时有权解除合同。
3.3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4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本合同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一年。
3.5 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人民币),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 银行汇票(抬头: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2) 支票(抬头: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3.6 履约保证金在所有货物验收合格后一年将无息退回,如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则在履约保证金金额内扣减后将余额退回。
4. 项目装和装运
4.1 项目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项目装方式的确定及项目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项目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4.2 项目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4.3 项目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项目含在合同总价。
5.* 验收与质量保证
5.1 验收标准
1)必须达到甲方对货物制定的检验标准以及合格证书、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和国家质量标准。
5.2 检验方法
1)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检验,对照合格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2)采取使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3)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乙方支付。
5.3 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和符合质量标准,并有产品的质量证明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2)合同项下的货物的质保期为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______个月(或见货物清单)(不少于12个月)。如果货物验收因甲方原因产生拖延,质保期应在货物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第三十(30)天起计________个月(不少于12个月)。
质保期内如任何部件因非甲方原因/过失而损坏,由乙方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修复或更换,修复不好或经过三次修复仍不好应给予更换,如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乙方履行其服务承诺。
6.* 伴随服务
除非另有约定,所有服务费用已项目含在合同总价中。
7. *违约索赔与赔偿
7.1 误期索赔
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两(2)周,甲方有权对超过两(2)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的货款的0.5%,一周为七(7)天,不足一(1)周的按一(1)周计算。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乙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超过货物总价的5%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7.2 质量索赔
1)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在到货验收或质量保证期内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提出索赔,甲方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①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份和/或修补缺陷部份,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须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并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
②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成交价格。
③ 甲方退货,乙方将甲方已付的该货物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该货物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
2) 乙方对任何人身伤亡的责任受有关适用法律的制约。
3)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7.3 变更索赔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型号规格、性能等要求供货,要求变更,除非原生产厂出具了型号规格已停产或替代的证明文件,且停产、替代时间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并获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该货物总价的50%的违约金。
7.4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未给甲方答复的,视为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8. * 侵权
8.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或商品名称及其他权利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其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9. 不可抗力
9.1 签约各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
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0. * 合同变更
10.1 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将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提出。
10.2 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提供货物,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11. * 合同解除和终止
11.1 合同自然终止
甲乙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11.2 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份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货物,或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或
3)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
4)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部分或整个合同项目分项目出去,或
5)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1.3 根据11.2条规定合同终止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承项目商)完成本合同项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招致的所有增加的费用。
11.4如果甲方根据11.2条的规定,终止了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增加的支出。但是,乙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 争端的解决
12.1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
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12.2 诉讼地为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12.3 法院的判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4 诉讼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2.5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份仍应继续履行。
13.* 主导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15.* 税和关税
15.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5.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5.3 在甲方国家关境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6.* 银行费用
在甲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7.* 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日为准。
18. 其它
18.1 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18.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之日。
18.3 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18.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甲方持有。
甲方: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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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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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传真:
签约地点:中国广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