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废旧家电的定义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成形的报废制度。不过,在废旧家电的回收方面,国内外已有不少成功实施的案例可供借鉴。
在日本,法律规定消费者在丢弃电子废弃物时,不仅不会获得收旧费,并且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电子垃圾处理费。在美国加州,消费者购买新电视或电脑时,也会被要求缴纳6至10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费。
另一种做法是将回收处理归责于生产企业,即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由制造商负责电子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制造商可委托企业成立专门的电子废弃物处理工厂,实行市场化运作。据了解,某品牌负责从废旧家电中分解出塑料、玻璃、金属等部件再利用的生态技术中心,每年对彩电、空调、冰箱、洗衣机等的回收利用率就高达90%。
还有一种做法是依据政府补贴,由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来补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此外,西方许多国家的废旧电器回收后并不都进入拆解程序。比如为提高再生利用率,德国环保组织DUH与移动通讯业合作开展了“绿色电子”回收行动,用户可在DUH网站免费订购“手机回收邮袋”,将旧手机装入后免费邮寄到DUH收集点。其中约80%的旧手机功能正常,仍将继续投入使用,其余的则将进入拆解和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