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8月监控仪柜门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网上比价,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报价。
1.比价内容:8月监控仪柜门采购的供货及拆装相关服务;
2. 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告附件“货物清单”。
3. 参与报名供货商的资格要求:
(1)参与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须是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网上比价系统已注册并已通过审核的供应商;
4. 报价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1月29日 17∶00;
若报价家数不足三名,则发布二次比价公告后重新挂网比价。
5. 本次的比价洽谈编号为:11002221-2,网上报价截止的时间:2011年11月29日 17∶00。项目采用第 5.1种方法确定中选候选人:
5.1总项总价比:对总项总价进行比较,最低总价的报名人推荐为该项目第一中价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第二中价候选人,以此类推。如遇评标价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遇评标价及总货期均相同者,取注册资金大者列前。
适用于总价比才选用:①本次采购项目不容许有缺漏项。报价人需以澄清后的 “货物清单”规定的型号规格进行报价,任何变更将视为缺漏项。合格的报价人如有报价缺漏项的,该报价作废。
6.合格报价供应商在中价后不按中价结果签订合同,中价供应商须补偿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并视其影响程度给予如下一种或多种处罚:警告;停一个季度的报价资格;将其从报价系统剔除。在此情况下,如已确定中价人,业主有权授标予下一个中价候选人,或重新比价。
7.本项目报价响应有效期应在报价截止日后180天内保持有效。报价响应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业主可以不接受其报价。
8.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中价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型号规格、性能等要求供货,要求变更,除非原生产厂出具了型号规格已停产或替代的证明文件,且停产、替代时间是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并获业主同意,否则,中价人应向业主支付该合同项下该货物总价的30%的违约金。
9.本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www.gzmtr.com”;上登载,请登录上述网站浏览公告及附件的详细内容(如有修改、补充,以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网“www.gzmtr.com”的内容为准)。
10. 有关此次比价邀请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业主查询。
11.业主保留授予合同的权利及在授予合同时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或拆分的权利。
12. 如果第一中价候选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二中价候选人中价,如果第二中价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三中价候选人中价。
业主联系方式
业 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金运路1号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采购物流中心
电 话:020-83106982
传 真:020-84226606
邮 编:510308
联 系 人:梁先生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2011年11月23日
附件1:合同书格式
采购合同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
1. 供货清单:共 项(详见附件 份,共 页)
2.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2.2
3. 交货时间:以“货物清单”上的交货时间为准。
4.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具体详见《货物清单》。
5. 质量标准: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合同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按国家最新标准或行业标准。
6.
验收标准
1)以“产品合格证书”、国家质量标准和技术性能参数作为对货物的检验标准。
2)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乙方支付
6.21)交货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21)化工类物资按照出厂时注明的使用有效期或保质期限,交货时物资在使用有效期或保质期内仍有不少于二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化工产品时适用)
23)本合同货物的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月(或见货物清单),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在 天内修复或更换,不能修复或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4)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7. 付款方式:合同物资验收合格并由乙方向甲方开具该批货物100%发票后四十五(45)个工作日内,凭合规的发票、加盖乙方公章的送货清单和入库单,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8. 争端的解决: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9.
9.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盖章日为准。
9.2 合同一式三份,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份(甲方持有)。每份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