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接受委托,以询价采购方式购买LED显示屏1块,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注意事项:
1.被询价的供应商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可就以下采购清单中的货物及相关要求,在 2010年9月30日10时前,向本中心做出一次性书面报价(单价、总价)。
2、成交原则: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和承诺一经认可,即为成交的合同价。如出现至报价截止时间提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少于3家情形的,询价小组将根据具体报价情况确定重新询价或直接确定成交结果。
3、供应商如对本询价函报价,即不可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在今后一年内不得参与本中心的所有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无故2个工作日内不领取成交确认书或领取后2个工作日内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财政部门视其情节做出处罚决定。
4、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付款单位:采购单位,中心不负责付款事宜。
5、成交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确认书时向中心缴纳成交服务费: 300元。
6、本中心货物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和供应商的报价函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履行询价采购合同,如出现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财政部门视其情节做出处罚决定。
二、货物需求: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
1 | LED显示屏 | “强力”PH 10mm(10000点/m2),全户外,防水,屏幕颜色:单红,箱体:航空箱体,尺寸:9.1m*0.8m,面积:7.28m2,播放软件:网络控制系统,布线工程:材料与安装由供方承担,提供专用LED控制软件及避雷系统。计算机由采购单位自备;支撑钢结构与边框装饰:根据实际用料确定,不包含在报价内。 | M2 | 7.28 | 绩溪县职业教育中心 |
备注:
1、本次询价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将不被接受。
2、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同时提供原厂商的产品授权书原件。
3、所投产品应当能提供方便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厂商规定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低于厂商标准的按厂商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一年。
三、编制报价函要求:
1、被询价供应商应就以上货物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做出书面承诺;
2、被询价供应商报价函要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如为授权代表签字,请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供法人和授权代表的身分证复印件、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请将报价函及相关文件资料密封后递交本中心。
四、联系人:陈阳、程克云
联系电话:0563-8166637 传真:0563-8166637
详细地址:绩溪县城木牌楼10号(县粮食局院内)
绩溪县招投标中心
2010年9月26日
绩溪县招投标中心LED显示屏询价采购函(编号20105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