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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立法和依法监管户外广告设置是大趋势

来源:广东新闻网 更新日期:2010-08-17 作者:佚名

    8月12日下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广州市新闻中心举行。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通报《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背景情况。

    林主任介绍,户外广告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与环境的协调和城市的容貌以及历史阶段的价值取向发生更紧密的联系。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数量、种类、规模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而将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手段引入户外广告管理也在各地探索试行。广告怎样科学规划,怎样美化市容、怎样合法拍卖等问题实际都是设置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而内容登记、发布方面,随着工商总局一系列规章文件的出台,制度建设已相对完善。

    据了解,2000年后,全国多数城市都从笼统的户外广告管理立法,转向直接针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专项立法。仅直辖市、省、省会城市和较大城市,不完全统计,约20余地,就户外广告的“设置”或者“设施”管理,出台了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例如,北京2004年出台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上海2004年出台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

    林主任说:“这种依法监管户外广告设置的大趋势,推动和催生了我市《办法》的出台,而各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立法经验,也为我市起草制定《办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

    她介绍,广州市2009年推开了“大部制”机构改革,市容环卫、城建、市政园林等部门的相关职责并入了城管委,“大城管”应运而生。与此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广州市开展了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精简审批项目,改进审批方式,建立新的审批管理机制。

    在这一背景下,广州市法制办会同城管部门将《办法》的起草工作与改革密切结合,同步推进。“大城管”的成立,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行使,从根源上解决多头管理,扫除了机构上的障碍,也使广州市借鉴北京、深圳等地由一部门统管户外广告设置的经验具备了可行性。

    而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或取消或保留或整合的方式,使户外广告原来存在的四项许可一项审批,精简为设置审批和登记许可两项,使“城管管设置,工商管内容”的大思路最终落实成为户外广告《设置证》、《登记证》两证制度。从而达到了行政机关权责一致,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的目的。

    最后,她强调,广州作为第16届亚运会的主办城市,正在全力打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户外广告和招牌是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特别是迎亚运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对其进行相应的改善提升成为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

    据悉,目前,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整治工作正在推进。《办法》此时公布实施,为及时跟进后续管理和服务,建立起户外广告和招牌规范设置、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广州以崭新的城市形象和一流的城市环境迎接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可谓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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