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这意味着质量投诉一直以来都位居前列的家用电器在中国将首次被列入召回产品范围。
同时,新规规定,针对跨国公司的产品,召回行为要一视同仁,不能再借口召回政策缺失对消费者内外有别。家电生产厂商如果存在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召回、不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拒不配合缺陷产品调查等行为,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缺陷产品追究机制还相当落后,在此之前,只有汽车、玩具、食品、药品等几个门类实行召回制度,即便有制度规范,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市场监管体系、法律制度都不够完善,消费者为了能够实现“被召回”往往还要经过一番“奋斗”,不管是今年年初的丰田召回门,还是引发消费者诉讼的惠电脑显示屏事件,都是如此。
最让消费者不能接受的是一些外资品牌在召回措施上对中国消费者和国外消费者的差别化规定。这种“厚此薄彼”使消费者产生的不满情绪甚至超过了产品缺陷本身。
比如去年飞利浦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咖啡壶,在美国、加拿大市场就可以进行换机处理,而中国的消费者就只能维修不能退换。还有前段时间宜家在北美召回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窗帘,在国内仅仅贴了黄色警告的标志,仍然继续销售打折促销。
又如,去年底韩国三星冰箱宣布在中国召回6个型号的32000台存在爆炸隐患的对开门冰箱,此举被称作是中国首宗大家电召回案例。不过这一召回的正式公布比三星在欧美及日本的宣布时间整整晚了十天时间,其间中国三星方面对于是否在中国地区召回也一直没有明确说法,最终在中国消费者和媒体的强力督促中,中国三星才决定给予中国消费者同样待遇。
并不是我们消费者比别国消费者低了几等就要被实行“双重待遇”,就是因为我们国家在上述领域监管和法律的缺失,把我们的消费者放到了弱势境地,让别人觉得我们“好欺负”。
而本次《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家用电器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这就要求境外企业在召回行为要一视同仁,不能再借口召回政策缺失对消费者内外有别,我国的消费者有望提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