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家用电器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实施后,将填补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
3万元罚款被指力度不够
《意见稿》出台后,对于违反规定仅处于3万元以下罚款,许多人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大部分的网友认为3万元的罚款对于一个家电企业来说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更有不少消费者担心,企业很有可能宁愿罚3万元也不愿召回,毕竟召回成本是3万元罚款的数十甚至数百倍。
有律师也认为,家电召回规定的实施将填补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但对于家电生产企业来说,行政处罚最高3万元的额度成本偏低。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子文建议,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甚至不应该设置处罚的上限,最好应该参照产品的销售数量,以及产品的总价计算处罚的金额,这样才能够促使生产企业遵守召回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家电行业专家刘步尘向信息时报记者表示,现在一台电视单价就上万元,如果出了问题仅仅是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根本不具警示作用。“不召回的代价很低,企业可能宁愿挨罚款也不去召回。”他认为,至少是50万元以上的罚款金额,才足以对企业起到“惩戒”作用,而不单单是“警告”。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吴景明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最高3万元的处罚对于家电生产企业来说违法成本太低。
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如今对于一个家电企业,单间家电价格达到几万元的情况下,3万元的罚款确实嫌少,并不能对一个企业起到惩戒作用。但是,在现在资讯发达的时代,一旦家电产品出现大批次的质量问题,想遮盖事实、隐瞒不报是不可能的,企业主动召回还好,一旦拒不召回,要靠政府部门处于罚款,不论这个罚款是3万还是其他的数额,对企业声誉都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因此,对于家电召回制度来说,罚款只是一个辅助手段,而并非目的。企业为了品牌的长远发展一定会履行这一义务,而且越大的企业会越重视其品牌声誉。如果有哪个企业因为违法召回条例而被罚款,那损失的就是企业信誉度,这对一个企业的影响远远高于3万元,甚至会遭到消费者的集体抵制。
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表示,草案中虽然对违规企业罚款限定在3万元以下,但罚款的数额并不是重点,罚款多少仅仅是监管的一种方式,召回条例本身将促进家电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使企业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促进家电企业自身进步,使家电生产企业达到良性发展的目的。
格力电器新闻发言人望靖东表示,实施产品召回体现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处罚的金额应对企业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处罚的金额不论多少,对生产者信誉度的损害都是无价的。生产者不会因为处罚的金额低而去犯险。企业需要的是自律与自觉,不能单靠召回制度来约束。规定的出台,可推动家电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企业和消费者来说是双赢的。
所以,作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的违规罚款,其数额并不值得认真计较,特别是对于家电行业召回制度还是第一次制定,完全可以等施行之后看成效如何。其实在2004年出台的汽车召回规定中明确,最高处罚金额也为3万元,但召回制度还是对企业起到很大的监督、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