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视听服务许可证申请要求的条件,VeryCD大部分都能满足,只有一条尚有争议:“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这个条件在递交申请材料时体现在“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按照VeryCD网站上的“著作权声明”,其全部内部都来源于网友提供。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网友上传的内容,如果有权利人提出版权疑问,网站及时删除后就并不算侵权。这条规定在客观上让VeryCD规避了法律上侵权的风险,但负面作用已经显现——因为都是网友上传,没有购买版权,无法提供办理许可证需要的“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视听许可证要求的购买版权条件,可以通过一些变通的方法实现,比如购买少量版权,或某些版权机构的免费授权等,但对于大部分均是网友上传的VeryCD而言,其焦点又回到了知识产权及法律界讨论很久的老问题上来。
关于P2P网站是否侵权的问题,国际上一直争论不休,未有定论,在中国亦是如此。(牛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