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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电视机自燃 商家嫌使用年限太长

来源:每日商报 更新日期:2010-03-03 作者:佚名

  
    看了七年的三星彩电竟然自燃,消费者赵先生认为三星电子应该承担起相关的赔偿责任。不过,他得到的答复是:“第一电视机使用期限太长,第二消费者使用不当,第三已经超过彩电安全使用期限。”昨天,三星萧山地区维修部相关工作人员以上述理由表示,三星无需承担相关责任。“出于人道,三星愿意赔偿1000元。”
  
  而下城区消协相关负责人和律师均认为,商家需承担赔偿责任。
  
  电视机突然自燃,房内装修部分损毁
  
  赵先生承认电视机购于2003年1月,“7年来,电视机一直没有出问题,没想到一出就出了大问题。”
  
  2010年2月26日,赵先生的家人在房间看电视。“当时电视机的画面比较模糊,所以家里人就把它关掉了,转身进厨房做饭。”他说,“我闻到一股烟味,不像平常做糊饭的味道。哪知道进客厅一看,电视机柜上已经燃起一团火球。”赵先生表示,火苗蹿得老高,背后的整堵墙被熏黑。
  
  “火灭了以后,电视机只剩显示屏完好。我家的墙壁、瓷砖、窗帘、电视机柜都有不同程度的烧焦痕迹。”
  
  赵对此深感愤怒:“幸好当时家里有人,否则这场火造成的损失不堪设想。也幸好电视机没有爆炸,否则还会有人员伤害……”他要求,三星电子对此事必须给他们一个说法。
  
  三星公司答复责任不在己方
  
  杭州萧山北干盛成家电维修部是三星电子在萧山的技术服务中心。昨天,相关负责人盛经理表示,日前三星电子公司已经对此事向其做出反馈。“公司认为发生这样的意外,主要责任并不在商家。”他说,“事实上,电器本身就有一个安全使用年限的规定,这台电视机已经超过该年限,所以三星公司只愿意基于人道考虑赔偿1000元的损失。”

 此外,盛指出,电视机起火主因是高压包引线起火。他认为电视机不可能在关机状态下起火,而消费者常年不对电视机进行检修也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盛经理所说的“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实际是指由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出台的《彩色电视机安全使用期的规定》,该规定指出,普通CRT(玻璃显像管)彩电的安全使用期为7年,用户如果继续使用超过7年的彩电,发生意外责任要自负。
  
  赵对此深感委屈:“我翻过产品说明书,根本没有写电视机安全使用期限是多久,买的时候也没有被告知。”
  
  律师称商家需要承担责任
  
  下城区消协国秘书长认为,由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应。“商家不应以此规定推卸自己的赔偿责任。”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潘永明律师认为:首先,由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定,只能对协会成员有约束力,不能对协会外的社会成员产生约束力。因此,由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出台的《彩色电视机安全使用期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是不能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据此,即使有行业标准,如果当初赵先生购买该电视机时产品的包装上显著位置没有标明安全使用期限,生产商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昨天,三星公司公关部门答复,针对这起投诉,上海地区相关负责人已跟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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