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广电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该规定的出台一时间把“互联网电视”这种新型产品再次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关于“广电总局‘封杀’”网络电视的消息不胫而走。那么为什么网络电视让广电总局如此着急呢?
细品广电总局关于“网络电视”内容商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规定,读者可以发现这一规定其实对现有任何一台网络电视都无影响。因为,现有网络电视产品多采用内容由合作伙伴:一家网络公司提供的方式运营。而像搜狐、新浪、PPS这样的网络视听内容提供商早已经取得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存在受到广电总局新规限制的问题。
广电总局新规只对那些“希望通过网络电视进入内容产业”的新手有效。《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颁发要求企业必须具有属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的苛刻条件。这一规定无意将更多有意通过网络电视“创业”的人挡在了门外。
为什么广电总局要挡住这些人的“财路”呢?知识产权保护和内容监管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原因是目前国内视频网站行业已经相当混乱,计算各地电视台拥有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权限资质或者潜在拥有这种资质的企业不限数百家:甚至有人给出了400家的数目。而据专家分析,在网络互联互通的技术特色下,这些企业最终能生存下来的不会超过几十家。
“现有企业绝大多数都要死掉”,这才是广电总局设置很高的门槛,限制新兴企业进入该领域的原因。这一做法也可以理解为广电总局有意通过政策引导减少该产业的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现象,在根本上为国内视听产业在三网融合背景下的发展找到一条正确的道路。
“广电总局新规将显著减慢网络电视普及的速度”,一位网友评论指出。而在笔者看来这种放慢速度的措施本质上“好事”。首先,网络电视自身的技术尚不成熟、产业刚刚起步,多摸索、多尝试对消费者、厂家、行业三方都有利。第二,如何平衡内容制造和内容播放产业将得价值收益也是网络电视成熟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目前,互联网视听内容供应商绝大部分不具有自主“创造”内容的能力,其采集的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新闻节目、体育节目等内容,大多数来自电视台、电影公司等传统内容厂商。如果没有网络电视,作为内容制造者的电视台授权网络平台播放他的节目,与其在电视上展开的节目播放“互补性远大于竞争性”;一旦消费者能够通过网络电视这种产品在电视上欣赏这些网络内容,则电视台对网络内容供应商的授权与其自己在电视上播放同样内容的权利“竞争性远远超过了互补性”——这期间就产生了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问题。
对于网络视听节目供应商,新近引入的节目内容必须考虑获得在网络和电视上同时播出的“授权”;原有价目授权也需要在拥有网络播出授权的基础上获得“电视上播出”的授权。这种授权的获得不仅是为了迎合新产品的出现,也更是为了避免日后内容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
而对于电视台、电影厂商这样的传统内容制作者,在出售视听节目给网络视听服务提供商的时候必须认真考虑这些内容会出现在普通电视机上,抢夺电视台收视观众的情况。在电视台不能提供更多差异化体验的背景下,这会对电视台的收视率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其广告收益,并最终影响整个广电产业的收益构成情况。
正式网络电视最未来广电行业利益价值分配的巨大影响导致了广电总局作为核心监管部门采取“每一步都力求小心谨慎、力求完美”的策略制定相关的指导政策:本质上,广电总局的新规在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产业的发展,并协调好新产业与传统视听内容商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