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先生清明节期间搬入新家,正好赶上五一节选购家电。但是王先生却发现自己辛辛苦苦选购的某品牌液晶电视大彩电送到家里却没法用。
王先生向笔者表示,本来他认为电视机是应该自己带一个底座的,但是送到家里的却只是一块屏幕,“没有底座更本无法安放,更谈不上使用了”。和王先生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并不在少数。
王先生还向笔者透露,自己隐约记得电视机价格谈好、付完款后,售货曾经问过其要不要购买“底座”。但是,当时王先生要购买的产品较多,就没太注意。这导致送到王先生家里的彩电居然没有底座可用,根本无法使用。虽然事后王先生优化三百多元购买了一款底座,并已经享受上了大屏幕液晶电视的精彩画面,但是这件事情依然令王先生非常“郁闷”。
据专家表示,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应该为消费者免费退换货,且被认为是典型的质量缺陷或者瑕疵产品。但是对于彩电底座或者壁挂架,自身多大程度影响电视机的使用性能不好定义,甚至不被认为是必备的组建。因此,厂家可能对其采用单独销售的方式,以提高产品的整体利润。
目前,国内彩电市场产品价格往往被压得很低。尤其是在五一、国庆等黄金假期期间,为了拉住客户,商家竞相压价已成惯例。在这样的背景下,将电视机的底座、挂架,甚至是信号电缆、遥控器电池等“可有可无”组建省略已经成为行业企业压低产品价格的惯例。
不过,对于底座或者挂架的单独销售问题,不同企业做法也有不同。作为支撑电视机状态的组建,消费者应用电视机底座和挂架必有其一。部分其采用标配底座、挂架另行购买的方式销售产品;另一部分企业或者采取底座挂架任选一个的方式销售;同时也有企业,产品销售底座和挂架均需要另行购买。
对于底座和挂架均需要另行购买的彩电产品,消费者必须做出二选一的决定。一般,在产品价格谈拢之后,促销人员会提示消费者选择哪一个附件。如果消费者这时候疏忽了就会发生上文王先生所遇到的问题。
虽然底座和挂架是“至少有一个”才能正常应用彩电产品的组建,但是这一点很难用《产品质量法》“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这条质量瑕疵来界定。因为单纯的从一个组件看,无论底座还是挂架都不是必须的“组建”。专家认为,目前彩电企业的挂架底座均需另行购买的做法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对于消费者,平板市场的这一潜规则暂时无法改变。只能在购买的时候多加注意。尤其是在产品“杀价”的时候,要提前问清楚底座或者挂架的价格,要成套的“杀价”,以免发生买彩电后“高价”购买底座或者挂架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