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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12类场所强制安装摄像头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日期:2009-04-02 作者:佚名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明确规定了12类必须强制架设视频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其中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交通路口、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视频系统必须由政府组织建设,任何私人或单位不得私自架设。

    记者了解到,2008年该省警方应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破获各类案件一万多起。根据办法规定,应当建设视频系统的12种场所和区域,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外,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大中型商贸中心、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区域,以及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和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都应建设视频系统。对于属于以上应当设立而未设立视频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执行的单位将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办法强调,虽然在旅馆强制要求设立视频系统,但却禁止在旅馆客房设立。不仅如此,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都禁止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不该或违规进行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并对单位处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办法同时规定,除由公安机关组织竣工验收外,其他场所和区域建设的视频系统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拆除也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

    根据办法,摄像头所录入视像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无偿查阅公共安全视像资料,但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办法设定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中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该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不建的、不按时将视频系统建设的有关资料报送的、未采取保障视频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措施以及未建立或者违反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设定了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对违反办法规定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擅自在应当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场所、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定了责令限期拆除和行政处罚,对拒不拆除的,设定了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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