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现就《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供应商)提交密封投标。
一、招标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二、招标项目名称: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机协议供货采购项目
三、招标编号:09N04
四、招标内容及要求
本次招标采购是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进行的投影机统一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投影机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价格,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采购人)以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在指定供货商处进行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各供货商在采购协议有效期内为各采购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1、产品、数量及分类:
本次招标采购的投影机参考数量约为1101台。
本次招标采购投影机按光输出(流明)分为五个品目。投标人可以投多个品目,同一款产品只允许投一个品目。
2、招标范围:包括产品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三年的耗材供应。
3、协议有效期: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协议有效期。
4、供货范围:国家税务局系统。
5、交货时间:供货合同签署之日起10天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6、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或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
五、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投标人(供应商)应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同时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供应商)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的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厂商或其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代理商应提交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如不是唯一授权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同一代理商不能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制造厂商的授权。
2、投标人(供应商)必须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投标产品销售服务机构。
3、投标人(供应商)必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如代理商投标,授权的制造厂商也必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开标日期:2009年4月21日14:00时(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日期:2009年4月21日14:00时(北京时间)
3、投标、开标地点:北京铁道大厦(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02号,电话:010-51879199)
七、其他要求
1、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人民币1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电汇和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2、投标人(供应商)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时间为公开发标后5日内。
3、投标人(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携带如下材料:
投标人(供应商)为制造厂商的,应提交: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应提交: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制造厂商授权书复印件;
(3)本公司和制造厂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不接受未登记备案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
4、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09年3月30日至4月15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节假日休息)
5、领取招标文件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东侧楼317房间
八、招标人相关信息
联系人:刘莹 王亚辉
电 话:010-63417002
传 真:010-63417046
邮 编:100038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寿路支行(用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户名:国家税务总局
账号:056000377-19 代码:建793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